近日,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申请变更监护人的特别程序案件。与一般案件不同的是,贯穿本案始终的只有一个字——爱!
蒋某甲于2006年10月出生,系杨某某之独子蒋某乙与李某某之女。2011年3月10日,蒋某乙与李某某协议离婚,约定蒋某甲由蒋某乙抚养,李某某不承担任何费用。其后,蒋某乙于2013年1月因病去世,蒋某甲遂跟随杨某某生活。但随着蒋某甲逐渐长大,可能是祖孙二人逐渐存在代沟,也可能是蒋某甲日益思念母亲李某某,蒋某甲遂于2018年8月开始,离开杨某某,跟随李某某生活。杨某某无法接受亲孙女离开自己的现状,遂向法院递交申请,要求将蒋某甲的监护人由李某某变更为杨某某,确认杨某某为蒋某甲的监护人。
申请人杨某某陈述,自蒋某甲出生后,就一直由其悉心照顾,自独子蒋某乙去世后,更是一心为蒋某甲着想,送其到条件较好的私立学校就读,督促其学钢琴、学跳舞。这次之所以提出变更监护人申请,也主要是觉得蒋某甲自跟随李某某生活后,学习成绩有所下降,李某某不能使蒋某甲健康成长。
但李某某对此强烈反对,称自己是蒋某甲的母亲,愿意且有能力抚养蒋某甲,也没有任何损害蒋某甲权益的行为。同时,法官在办理过程中当面询问蒋某甲,其明确表态要称李某某对其很好,要跟随母亲李某某生活,而且,因杨某某和李某某长期不合,蒋某甲夹在她们之间左右为难,深感困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二十七条:“父母是未成年人子女的监护人。未成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的担任监护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之规定,李某某作为蒋某甲的母亲,是蒋某甲的当然监护人。在杨某某未能举示李某某有需撤销其监护人资格情形等证据的情况下,法院是不会支持杨某某要求的变更监护人的申请的。但是,简单的一驳了之不但会大大打击杨某某的一片爱孙之心,而且对已经失去独子的杨某某更是一大心灵伤害。为此,法官多次与杨某某谈心,从爱是无私奉献享受付出过程,到青少年的家庭教育理念,到老年生活的合理安排,到失去亲人的自我心理调整等多方面对开导杨某某,劝说杨某某切实体会蒋某甲的感受,不要再与李某某正面冲突,使蒋某甲在两个亲近的人中间左右为难。经过不断努力,杨某某最终自愿撤回了申请。
杨某某撤回申请后,法官也没有简单结案了之,而是特意通知李某某到庭,就今后如何引导蒋某甲与杨某某相处,修复祖孙亲情等方面专门进行叮嘱。李某某对法官耐心细致的工作表示非常感谢,也承诺今后尽量不与杨某某发生冲突,给蒋某甲提供一个安静平和的成长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