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倩法官在接听热线记者万勤摄
武汉晚报讯(记者万勤实习生黄璐通讯员李金星)一市民因为出差,迟交物业费一个月,却接到了来自催收公司的催费电话,“不交物业费,身份信息将被公布在网上,列入失信名单”,情急之下,男子向本报“周二之约”栏目打来电话咨询。
11月19日上午,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法院法官余倩做客“周二之约”栏目,市民彭先生打进电话,咨询物业费纠纷维权问题。
彭先生介绍,因为出差迟交物业费,物业找来了一家专门催收的公司,该公司先发邮件、后打电话,向彭先生声称:如果继续不交物业费,则将其身份信息披露在网上,并将其列为失信,将会限制高消费等行为。“该公司是否有权这样做呢?”彭先生焦急地向“周二之约”接线法官咨询。
接听热线的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官余倩首先向彭先生普法:催收公司是无权直接披露彭先生的身份信息或是将其列为失信。被列为失信人员或被限制高消费的前提,首先是要先经过法定的司法程序,经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应履行的法律义务。其次是人民法院在案件的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而彭先生的纠纷并未经过司法程序,不符合被列为失信人员名单的相关规定。
彭先生在了解相关问题后,继续问道,“那物业公司这种行为是否合法呢,我可否拒交物业费呢?”
余倩劝告彭先生,释明法律规定:物业公司以找催收公司的方式催收物业费,的确行为不妥,如果是以在网上披露个人信息等方式进行威胁,首先这是违法行为,其次他们也没有这个权力这样做,彭先生可以寻求公力救济维护合法权益,但另一方面,缴纳物业费也是彭先生依法应履行的义务,两者并不矛盾,否则将会承担不缴纳物业费的法律后果。
“拒交物业费显然是不对的,如果对此有争议彭先生可与物业公司进行沟通调解,但如果物业公司继续威胁,在确认其身份后或保留邮件、录音等相关材料作为证据,去当地的派出所进行登记报案”。余倩说。
彭先生感谢余倩法官的回答后,继续咨询:自家还有个小区店铺,店铺不设在小区内部,却被要求缴纳比住宅高三倍的物业费,而合同已经过期,可以因此不交物业费吗?
余倩向彭先生建议:合同是保障双方权益的协议,是双方意思自治协商一致的结果,均应依约履行。合同目前已经超过约定的期限,建议尽快续签新的合同。如若彭先生认为物业费用不合理,可与该物业公司协商。也可以通过司法诉讼方式维护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