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未取得采砂许可证的情况下,在赣江非法采砂1600余吨,价值11万余元。近日,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非法采矿案,判处芦某等11名被告人一年至八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并处人民币五万元至八千元不等的罚金,相应的违法所得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2018年9月,芦某为了获取非法经济利益,通过赖某联系上了李某,于2018年10月,芦某同赖某等人前往江苏徐州与被告人李某等人见面,几方经过商讨达成合作协议后,将非法采砂船引进到南昌。2018年12月21日,非法采砂船在前往赣江非法采砂的途中被执法机构扣押,扣押后芦某竟指使赖某联系屈某等人私自将被扣押的船只藏匿继续非法采砂。2019年1月,芦某、屈某等人与非法采砂地的当地村民吴某等人事先约定,以给予“滩费”的形式让吴某同意在当地江边非法采砂及帮忙确定具体的采砂地点。2019年1月11日晚,屈某等人将采砂船带至赣东大堤冈上取水口上游1公里、距赣东大堤约68米处的赣江水域实施非法采砂,总计非法采砂1600余吨。
2019年1月14日至5月7日,芦某、赖某等人相继被抓获归案,李某等人自动投案。
法院认为,被告人芦某、赖某等人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在未取得河道采砂许可证的情况下,在河道禁采区非法采砂1600余吨,价值人民币11万余元,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采矿罪。鉴于被告人芦某、赖某等人具有坦白情节,积极退缴违法所得,预缴罚金,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等人有自首情节,预缴罚金,可以从轻处罚。根据本案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判处各被告人相应的刑罚和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