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尝苦果 法院调解泯恩仇

日期:10-28
法院调解逃逸

近日,荣昌法院荣隆法庭审理了一起因驾驶员驾驶机动车肇事造成受害者当场死亡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在承办法官的耐心调解下,驾驶员积极履行了赔偿义务,以真诚的态度获得了受害者家属的谅解,双方最终达成调解协议。

2019年6月30日5时许,驾驶员刘某持C1E类驾驶证驾驶小型轿车由荣昌城区方向沿昌州大道往广顺方向行驶,行驶至昌州大道西段跃进门路口人行横道线处,刘某驾驶该车超速,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未停车让行,与正在通过人行横道的行人郭某相撞,造成郭某当场死亡,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刘某驾车逃逸。当天15时许,刘某到公安机关投案。此事故发生后,经交巡警认定,由驾驶员刘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郭某不承担责任。经核实,刘某驾驶的小型轿车登记人系叶某,叶某为涉案车辆投保了机动车交强险和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由于受害者郭某家属与刘某就赔偿事宜无法达成一致意见,郭某家属将驾驶员刘某,车主叶某及涉案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均起诉至法院。

经过审理查明,车主叶某将性能安全的机动车借给持有驾驶证的刘某并无过错,故叶某不承担责任;因驾驶员刘某驾车逃逸,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相关约定,在商业险部分拒赔,仅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相应责任。审理过程中,经法官组织双方调解,让刘某深刻认识到自己的行为给郭某及其家人造成身体和心灵上难以弥补的创伤,刘某多次向郭某的家人诚挚道歉并积极给予经济上的赔偿,最终获得了郭某家人的谅解,双方当庭达成调解协议。

交通肇事后逃逸,肇事者不仅要加重自行承担的民事责任,还可能承担相应刑事责任,在此特别提醒驾驶员:1.驾驶车辆时应严格遵守交通规则,在人员、车辆密集区域应减速慢行;2.若发生交通事故,应立即采取措施保护事故现场,并第一时间向公安机关报警;3.交通事故造成人员伤亡,应第一时间拨打120,积极参与抢救伤员;4.交通肇事后切莫逃逸,否则保险公司有理由对商业险部分进行拒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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