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倾心调解化心结 耄耋老人老有所养

日期:10-28
养老院

原告陈某某已年满80周岁,共生育子女五人,即本案被告长子尹某甲、次子尹某乙、长女尹某丁、次年尹某戊以及三子尹某丙(已去世)。2019年 7月,陈某某生病住院,生活不能自理,没有经济来源,但四被告为赡养事宜达不成一致意见,导致无人照料陈某某,其生活极为困难。陈某某遂打算到双桥某敬老院安度晚年,经咨询每月费用 2000元。因此陈某某将四个子女起诉至大足法院,要求四被告共同承担赡养费每2000元,并各承担四分之一的医疗费用(凭医疗费票据报销)。

考虑到本案属于家事纠纷,大足法院立即启动了家事调查程序,委托大足区公证处对陈某某目前生活状态、四被告经济状况、养老院收费标准等多种事项进行调查,,并形成详尽的书面报告,为法院查实案件事实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考虑到陈某某行动不便,法院决定开展巡回审理,将开庭地点设立在原告家附近的珠溪镇人民政府里面。珠溪镇人民政府大力支持,专门腾空一间会议室作为巡回法庭临时使用,并派办公室曹主任保障庭审顺利进行。在调解阶段,曹主任还主动利用与原、被告均相识的特殊身份关系,劝说四被告放下对彼此的心结,齐心协力让陈某某安度晚年。

经过耐心调解和劝说,双方当事人最终达成调解协议:陈某某由尹某甲、尹某乙、尹某丁、尹某戊从 2019年 10月 1日起依次轮流各赡养三个月。若尹某甲、尹某乙、尹某丁、尹某戊任何一人未按约定赡养陈某某,则其应按实际未赡养天数 100元/天的标准向陈某某支付费用;陈某某产生的医疗费用,由尹某甲、尹某乙凭票据各自承担一半。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扶助,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多数民众对该条法律规定已然熟悉,已明确知道赡养老人不论于情还是于法,都是子女义不容辞的责任和义务。但是在父母有多个子女的情况下,仍会有部分子女以父母处事不公、自己没有能力等多种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从而导致多个子女之间相互推诿,父母老无所养,无奈而诉至法院,本案就是这一类型。最终,在法院调解下,四被告解开心结,共同履行赡养原告的义务,陈某某才能老有所养,安度晚年。

本案在处理过程中,有一个小细节让人深思:本来陈某某因为四个子女相互推诿赡养义务倍感伤心,决定自行到养老院养老,但在庭审过程中听到如果要到养老院的话,一年至少要花费24000元,觉得给子女带来的负担太大,立即改变原来的想法,明知由四被告轮流赡养在今后仍然可能产生矛盾导致相互推诿从而自己无人照顾的情形重演,但仍然同意由四被告轮流赡养,尽量减轻四被告负担。让人心生感慨:母亲的爱,博大深沉,可以为了子女可以牺牲自己的利益,可是作为子女,却将自己的利益放在第一位,这不得不让人反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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