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业男子凌晨停车场窃取他人车内现金获刑

日期:10-25
盗窃罪

近日,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盗窃案,法院判决:被告人罗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经审理查明:2019年8月20日1时许,被告人罗某在南昌市西湖区站前西路某小区停车场,窃取被害人黄某停放在停车场的一辆白色某品牌汽车内人民币3000元,所获赃款全部被其挥霍。同月25日,被告人罗某被抓获归案,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同月26日,被告人罗某家属已赔偿被害人黄某的全部损失,并取得被害人黄某的谅解。

另查明:被告人罗某曾于2016年8月因盗窃被江西省抚州市东乡区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三日。

法院认为,被告人罗某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具有坦白、违法劣迹、积极赔偿取得谅解等量刑情节,遂依法作出述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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