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多人代购日本处方药“蓝精灵”获刑,其主要成分系中国二类管制精神药品
文/曾金秋
精神药品一直是禁毒领域密集关注的话题。自2018年以来,裁判文书网公布了多起因代购日本处方药“蓝精灵”被判刑的案例。该药物原本是用来给抑郁症患者治疗使用的处方药,主要成分为“氟硝西泮”,属于国家规定管制的第二类精神药品,在我国明令禁止使用。
据裁判文书网近日披露,2019年4月29日,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9年1月中旬,被告人王某在明知“蓝精灵”属毒品的情况下,为给其妻子赵某治疗失眠,在其日本旅游过程中让微信昵称“行者无疆”的导游帮助购买一盒“蓝精灵”(共100粒,20.7克)并邮寄回国。经鉴定,“蓝精灵”中检出毒品氟硝西泮成分。涉案氟硝西泮相当于海洛因0.00207克。
法院在判决书中提到,被告人王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走私毒品氟硝西泮,共计净重20.7克,相当于海洛因0.00207克,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走私毒品罪。
鉴于被告人王某购买“蓝精灵”的主观目的是为给其妻子治疗失眠,数量较少,不致于流入社会造成危害后果,且被告人王某到案后能够主动配合侦查机关调查,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依据《刑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有关规定,被告人王瑞刚犯走私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日本处方药为何进口后就被鉴定为毒品?公开资料显示,俗称“蓝精灵”原本是用来给抑郁症患者治疗使用的处方药,属于国家规定管制的第二类精神药品,在我国明令禁止使用。该药物若大剂量使用可产生类似于“摇头丸”的效果,长期使用容易成瘾,部分吸毒人员将其作为常规毒品的替代品使用。
据介绍,这种药被称为“蓝精灵”,只因为当它含在口中时舌头就会变蓝,又或是泡在酒水或饮料里,会泛起蓝色。而当氟硝西泮和酒精混合使用时,会产生复杂的化学反应,使人神经兴奋,产生幻觉,并像吸食冰毒等毒品一样,容易使人上瘾、产生强烈的依赖性。
界面新闻检索发现,携带“蓝精灵”入境被判刑并非首例。自2018年以来,裁判文书网公布了80余起相关案例。
2019年4月,上海普陀区法院公布的一份刑事裁定书提到,被告人赵忠民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经称量及检验,警方从赵某身上查获的若干包白色晶体、红色圆形药片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而一款白色圆形药片中检出了氟硝西泮成分。二审法院最终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19年4月,北京市三中院发布的刑事裁定书提到,2018年9月10日13时许,在北京市朝阳区某小区楼下,被告人潘某以人民币1100元的价格向宋某出售毒品“蓝精灵”30粒(净重6.34克),某被当场抓获归案,上述毒品经鉴定系氟硝西泮。虽然律师辩称潘某不知“蓝精灵”为毒品,但法院审理后查明,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能够证明潘某对于“蓝精灵”的来源、用途、特点、行情、价格均较为熟悉。法院据此判决其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北京京都律师事务所常莎律师介绍,外国处方药进口到中国,应当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以及《药品进口管理办法》(国家药品监督局局令第4号)的调整,若进口、销售等行为涉嫌刑事犯罪,亦受《刑法》调整。进口药物需要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进行检验、许可,未经许可的进口药物则视为假药,可能涉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规定的走私类犯罪、毒品类犯罪以及生产、销售假药罪。
在我国,进口药品必须取得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核发的《进口药品注册证》(或者《医药产品注册证》),或者《进口药品批件》后,方可办理进口备案和口岸检验手续。进口麻醉药品、精神药品,还必须取得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核发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进口准许证》。
另外,不管成分是否造假,未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批准的药物,都属于假药范畴。并且根据《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生产、销售假药的面临着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的行政处罚。此外,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常莎称,根据《刑法》,“蓝精灵”药品的进口未经药监局批准,其销售行为涉嫌销售假药罪。除此之外,由于该行为使药品通过非正规渠道进入我国境内进行销售,构成偷税漏税,亦涉嫌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不过,常莎认为,关于该行为是否构成《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的走私、贩卖毒品罪,则应考察行为人是否具有主客观一致性,即其是否意识到该药品属于“毒品”范畴。只有在走私、销售“蓝精灵”药物的人意识到该药为毒品的情况下,才涉嫌构成走私、贩卖毒品罪。
责任编辑:张义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