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判决某医院赔偿打扫卫生的女工10万元。
2019年4月14日,61岁的李某在为南昌某民营医院做清洁工作时摔伤。后到南昌市某中医院治疗,花了医疗费7万元。经司法鉴定,认定李某损伤评定为十级伤残。李某认为自己一直在南昌某民营医院打扫卫生,当天因工作摔伤致残,医院不闻不问,也不承担应尽的赔偿责任,只有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医院赔偿各类损失15万元。
南昌某民营医院辩称:原告是从事清洁工作,摔跤位置有警示标识,原告没有尽到谨慎义务摔跤,承担主要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虽已达退休年龄,但与南昌某民营医院构成事实上的劳务关系。原告在从事雇佣活动中人身受到伤害,被告作为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原告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该对工作中注意的安全事项有所判断,对自身安全未能尽到必要的注意义务,故对其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可以减轻被告的责任。综合案件实际情况,法院酌情确定由南昌某民营医院对李某的人身损害承担80%的赔偿责任。遂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