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按分类丢垃圾或被罚200元

日期:09-27
办法(征求意见稿)

武汉晚报讯(记者谭在龙通讯员王继明李祉萦)近日,武汉市司法局、武汉市政府法制信息网对社会公布《武汉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征求意见稿)》)。记者获悉,《办法(征求意见稿)》不仅明确了我市生活垃圾分类责任,在建立生活垃圾分类标准、规定生活垃圾分类具体要求、推行生活垃圾分类智慧化管理制度、建立奖惩结合的管理机制等方面也作出了相应规定。

记者了解到,《办法(征求意见稿)》主要包含管理体制、分类类别、分类投放主体与要求、分类收运管理、分类收运责任、分类处置管理、法律责任等内容。明确市城市管理执法部门为生活垃圾分类工作主管部门,同时明确教育、生态环境、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保障、市场监管、商务部门、供销社,以及发展改革、财政、城乡建设、文化旅游、卫生健康、机关事务等有关部门的配合职责。

目前,《武汉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正在面向社会征求意见,公众可提出修改意见,并于2019年10月27日前将修改意见反馈至武汉市司法局邮箱。

邮箱:WHFZBZQ@126.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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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法(征求意见稿)》内容摘录

第十六条【对分类责任单位和个人的违法处罚】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罚:

(一)违反第十条规定的,未将生活垃圾投放至相应收集容器的,对单位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第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未配置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的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未保持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完好和正常使用的单位,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第十二条第(三)项规定,未将生活垃圾交由符合规定的地点贮存或收运的,对单位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第十二条第(四)项规定,未制定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制度和未建立分类台账的,对单位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五)违反第十三条规定的,将已分类的生活垃圾混合收运的,对分类收运单位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六)违反第十五条规定,不遵守分类处置规定、且限期仍不改正的,对处置单位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生活垃圾经营处置许可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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