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井冈山市人民法院依法对被告人谢某、刘某某、左某某(另案处理)、龙某某(另案处理)、谢某某(另案处理)“套路贷”恶势力犯罪集团作出判决。被告人谢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被告人刘某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被告人谢某、刘某某、龙某某、左某某、谢某某以借贷为名,通过签订虚假借款协议、虚增借款金额、制造虚假资金走账流水、设置苛刻还款条件、肆意认定违约等方式,扣押被害人车辆,向被害人索要“利息”、“违约金”、“拖车费”等高额费用。谢某参与了8起,勒索金额人民币107143元;刘某某参与了3起,勒索金额人民币67503元。
该集团犯罪行为具有显著的“套路贷”特征,符合敲诈勒索罪的构成要件,其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被告人谢某召集、组织刘某某、龙某某、左某某、谢某某实施“套路贷”犯罪,并进行分工安排,在该集团中起组织、策划、指挥的作用,是首要分子。其他被告人积极参与拖车、谈判,系该犯罪集团的一般成员。根据该恶势力犯罪集团不同成员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法院遂依法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