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义一男子敲诈勒索四千元获刑六个月罚金五千元

日期:09-20
敲诈勒索罪

男子发现他人非法采砂,以举报为名索取4000元。近日,江西省安义县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了审理后依法判决,被告人刘某生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违法所得四千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8年10月份,被害人刘某强、刘某水在未向有关主管机关申请,也未获得许可证情况下,在安义县石鼻镇砀山村果田桥河边采砂获利共计12000元。被告人刘某生得知此事后,便找到刘某强、刘某水,以向公安机关举报为由,向刘某强、刘某水索要钱财。刘某强、刘某水害怕被查,便从非法采砂的售卖款中拿出4000元支付给刘某生,刘某生得款后未向公安机关告发。

被告人刘某生在本案审理过程中退缴了非法所得人民币4000元。

另查明,被告人刘某生因阻碍执行职务于1998年6月18日被安义县公安局处治安拘留六天,因犯敲诈勒索罪于1999年3月26日被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知道被害人刘某水、刘某强非法采砂后,以向公安机关告发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被害人人民币40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鉴于其具有坦白情节,退缴违法所得及前科劣迹等综合情况,遂依法作出上述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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