触目惊心!9座小客车居然塞了19名小学生

日期:09-02
公共安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舒某系大足区万古镇石牛村的农民,取得道路运输管理部门许可的从业资格证后,购买了一辆小型普通客车从事农村道路运营,即开行“村村通”客车。近年来,由于“村村通”客车业务不景气,舒某就承揽该村小学生接送上学放学业务,每学期收取学生家长400-500元,然后开车运送小学生上学放学。2019年3月5日16时,舒某驾驶经营的渝D579L9长安牌小型普通客车,接上放学的18名小学生,当车辆行驶至龙铜路至万古镇天锅村赖子桥乡村公路的三赖路路段时,被公安民警在开展乡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时查获。经查实,舒某驾驶的渝D579L9长安牌小型普通客车限载9人,实载19人,超载111%。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舒某在从事旅客运输活动中,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对公共交通安全造成威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舒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从宽处理,遂以危险驾驶罪判处舒某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法官说法:舒某危险驾驶案是近年来法院以被告人“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犯危险驾驶罪打击的典型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舒某准驾小型普通客车限载9人,实载19人,超载11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属于依法应当打击的危险驾驶犯罪行为。

本案中,被告人舒某虽然具有从事农村客运资质,但其为了盈利,心怀侥幸,不顾学生生命安危,两车人员并作一车拉,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威胁公共安全,触犯法律,咎由自取。时下正值开学之际,辖区内校车、农村山区的“村村通”小型客车从业者当牢记公共安全底线,引以为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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