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地倒卖烟草 非法经营获刑

日期:07-29
行政主管

为赚取差价,在未取得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的情况下,从武隆各烟店大量收购卷烟到异地进行倒卖,非法获利。今年4月,武隆区人民法院以非法经营罪判处易甲等4人一年八个月至二年六个月,缓刑两年六个月至三年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六千元至八千元不等。

2018年8月13日,易甲与易乙共谋到武隆收购香烟至秀山县等地转卖牟利,利润平分,易乙联系到朋友李某和冉某为其收购贵烟(硬黄精品)、南京(炫赫门)。次日,李某和冉某在武隆城区、白马镇、江口镇等地烟店收购前述两种香烟共计711条,并交由易甲和易乙转卖,销售数额82940元,非法获利4095元。8月18日晚,易甲和易乙再次来到武隆,欲将李某和冉某当日收购的香烟运走,凌晨时,被公安机关查获,现场清点出前述两种香烟500条,价值54680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易甲等4人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非法经营数额共计137620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经营罪。案件系共同犯罪,易甲和易乙起主要作用,系主犯;李某和冉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4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并退缴违法所得,且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予以从轻处罚。综上所述,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有关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我国《烟草专卖法》规定,国家对烟草专卖品的生产、销售、进出口依法实行专卖管理,并实行烟草专卖许可证制度。托运或者自运烟草专卖品必须持有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授权的机构签发的准运证;无准运证的,承运人不得承运。该案中,易甲等4人虽然收购的是真烟,但是未取得的相应的准运许可,属于典型的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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