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的公益诉讼起诉人市检察院五分院诉被告杜某、张某(2019)渝05民初128号水污染民事公益诉讼经调解结案,重庆市检察院五分院的诉求得到全部实现,该案成为重庆五中院首例经调解结案的重大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公益诉讼起诉人称,杜某、张某在2016年3月至5月间,违反法律规定,组织工人在属于禁采区的重庆市塘坊嘴长江航道处,非法挖采、销售砂石。经西南大学司法鉴定所鉴定,杜某、张某的上述非法采砂行为致使糖坊嘴长江航道水域的浮游生物和底栖动物遭受损失,同时伴随作业所产生的噪声及油污等因素,造成相应渔产量损失共计91744.8元。公益诉讼起诉人委托上述司法鉴定,垫付鉴定费35000元。杜某、张某的上述非法采砂行为经鉴定对作业水域浮游生物和底栖动物产生的影响明确,致使该水域生态遭受破坏,造成渔产量损失较大,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依法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公益诉讼起诉人发现二被告违法行为后,依法履行了诉前程序,没有法律规定的适格主体提起诉讼。故依法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杜某、张某赔偿因非法采砂造成的损失91744.8元;二、判令被告杜某、张某承担司法鉴定费35000元;三、判令被告杜某、张某在重庆市市级以上媒体公开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
长江是中华民族的母亲河,也是中华民族发展的重要支撑。本案被告擅自在长江河道江津段禁采区内非法采砂,致使作业水域的生态遭受破坏,其非法采砂行为致使作业水域的浮游生物和底栖动物遭受损失,甚至影响到长江航道和防洪堤坝安全。案件审理过程中,该院环资庭承办法官在充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前提下,遵循自愿合法原则,充分协调各方当事人,以被告杜某、张某最终自愿接受公益诉讼起诉人诉讼请求的调解方式结案,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该案以调解方式结案,在完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方面具有典型性意义,为人民法院办理此类案件起到了良好的示范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