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工解释(二)第24条是否适用于借用资质的实际施工人

日期:07-18
建工解释借用施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建工解释(二)]第24条规定: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第三人,在查明发包人欠付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建设工程价款的数额后,判决发包人在欠付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该条规定基于保护处于弱势地位的建筑工人权益的目的,突破了合同的相对性,赋予了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请求权基础,但该条规定是否适用于借用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呢?

2014年10月27日,何某借用A公司资质以A公司的名义与B街道办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B街道办并不知晓何某与A公司之间的挂靠关系。后何某筹集资金、组织人员完成了涉案工程的施工。经审计涉案工程造价为5702788元,B街道办在支付了3620000元工程款后一直未有支付工程款,何某遂以实际施工人的名义诉至彭水法院,要求B街道办依据建工解释(二)第24条规定支付其尚欠的工程款2082788元。

彭水法院经审查后认为,何某作为实际施工人,借用A公司的资质完成了涉案工程的施工,但B街道办并不知晓何某与A公司之间的挂靠关系。因此,何某与A公司之间成立的是挂靠合同关系,A公司与B街道办之间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当事人均只能依据其基础法律关系主张权利。建工解释(二)第24条规定只适用于两类实际施工人,即非法转包合同的承包人和违法分包合同的承包人,并不适用于借用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只有在存在非法转包或违法分包的情况下,非法转包、违法分包的承包人才可向其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相对方主张权利,同时可以要求发包方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支付责任。何某系借用A公司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因此不能依据建工解释(二)第24条的规定主张B街道办承担支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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