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下井的拿补贴真得病的矿工却没钱 背后发生了啥

日期:07-16
补助金

原标题:不下井的在拿伤残补贴,真得病的矿工却没钱,背后发生了什么?

前不久,国有羊耳山煤矿关停,湖南常德市财政拿出800多万元,对煤矿病退的工伤和职业病患者发放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可蹊跷的是,一些长期井下工作,并患有矽肺病的工人,名字没出现在补助名单上;而一些很少下矿、几无罹患矽肺可能的职工却领到了补助。7月13日,央视《焦点访谈》就此问题进行聚焦。14日,常德市官方回应:已迅速成立调查组介入调查,将客观公正、严格依法处理;同时市纪委监委已启动问责追责程序,调处结果将及时向社会公布。

矽肺是尘肺的一种,是长期井下作业的矿工易发的职业病。一旦罹患矽肺,则意味着肺泡堵塞、呼吸困难;病情发展到矽肺二期,那就会基本失去劳动能力,只能在家休养。所以,给矽肺患者发放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不啻是续命钱。

可像李宽月等一批持有1997年发放的职业病证的老工人,档案里劳动能力鉴定表上,却给加添了类此两行小字——“1980年普查为一期矽肺。1994年普查为二期矽肺。”,并进而被排斥在补助金领取大门之外。

至于理由,据常德市人社局老工伤管理科科长谭云龙解释:在1996年,原劳动部发布了266号文件,第一次提到要对工伤致残人员发放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因此1996年9月30日成为一个重要时间节点,对于在此之前发生的工伤,不在此次补偿范围之内。

可是此说,却是让人不以为然。

这批老工人表格上给加添的这两行小字,是谁、何时、因何添加,尚不得而知,有待调查。姑且不论其属于人为篡改,还是反映的真实情况,即便假定记录内容为真;可是,难道1996年9月30日后确诊的矽肺患者,是矽肺患者,之前确诊的,就不是矽肺患者吗?该时间节点之后确诊的矽肺患者需要伤残补助,之前确诊的,就不需要伤残补助吗?

2003年出台的《工伤保险条例》第17条及第35条规定,经诊断、鉴定为职业病的相关职工,退出工作岗位后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待遇;而所谓的原劳动部第266号文件,即该条例的前身——《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第一次提出要对工伤致残人员发放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而该试行办法的溯及力,究竟是怎样的?能够适用于1996年9月30日前即确诊职业病的职工吗?

该试行办法处于部委规章的位阶。而关于溯及力问题,《立法法》第93条的规定是:“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不溯及既往,但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别规定除外。”也就是说,是以“法不溯及既往”和“有利于当事人”相结合为原则的。通常,固然得“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但是,在有利当事人的情况下,则应“老人”也适用“新办法”。否则,同为罹患矽肺,甚至老患者因病情迁延,面临的生活困境还要更为窘迫;但1996年9月30日后确诊的,可享受伤残补助,之前确诊的,却不可享受,如此一刀切,既不合情理,也明显不公平,并不符合政策的善意。

而与苛待老矽肺职工恰成鲜明比照的是:此次伤残补助金发放过程中,还出现了另一种诡异景象:一些绝少下井,几无罹患矽肺可能的会计、后勤、行政等岗位职工,却领到了伤残补助金。而他们档案中,则存在涂改痕迹,诸如“会计员”给改成“掘进工”,“放映员”给改成“放炮员”。

而对此情况,谭科长居然表示:“这由企业解释,我解释不了它。”;煤矿关停工作队队长伍中福亦称:“不需要我来甄别,都是本人档案里面的东西,我有什么依据,来质疑档案的真实性呢?”,那么试问,在伤残补助金发放过程中,相关职能部门对于企业应尽的监管责任又体现在哪里?

在此次伤残补助金发放过程中,又有无部分有权、有关系职工,通过打通关节,对档案上下其手——既篡改自己档案,又篡改别人档案,借故挤兑老矽肺职工,并进而“鸠占鹊巢”,侵占其应享伤残补助金待遇的情况出现?目前常德市相关机构已介入调查,相信不久就会水落石出。对于此事件中涉嫌权钱交易等贪腐行为及滥用职权者,一经查实,务须严肃追究法律责任,方能以儆效尤。

像伤残补助金这样的关怀弱势群体的救命钱,就该做到应补尽补,不该补的一个不补。对于罹患矽肺职工,无论是1996年9月30日之后确诊的,还是之前确诊的,都应一体享受伤残补助金待遇。如果之后还有人名字没出现补助名单上,但自认患病,那也可通过职业病鉴定、诊断再加以核查验证。而反之,对于被质疑、举报侵占、冒领伤残补助金的人员,则也可通过职业病鉴定、诊断,给打出原形。这没什么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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