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溪县法院宣判一起诽谤法官案

日期:07-05
诽谤松溪县法官

7月2日,松溪县人民法院一审宣判一起诽谤法官案。被告人张某福犯盗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犯诽谤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两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2010年6月9日,被告人张某福因持刀将邓某砍成重伤构成故意伤害罪,被顺昌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满后,被告人张某福认为2010年3月14日其持刀砍伤邓某的行为是正当防卫,不是故意伤害,不构成故意伤害罪。2012年9月后,被告人张某福先后向顺昌县人民法院、顺昌县人民检察院、南平市中级人民院、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诉。

因申诉理由不能成立,均被驳回。从2012年9月份开始,被告人张某福通过手机多次向顺昌县人民法院办案法官等人挂电话骚扰或发送侮辱、诽谤、威胁短信。20l6年5月20日和7月23日,被告人张某福通过新浪微博发布两篇文章,诽谤顺昌县人民法院多名法官“索贿、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干预司法、充当保护伞”。截至案发,两篇文章被分别转发6282次和684次。经顺昌县纪律检查委员会、监察委员会核查,顺昌县人民法院办案法官等不存在违纪违法事实。

另查明2001年初,被告人张某福通过转包获得了“帽子山”毛竹山经营权。根据竹山经营承包合同约定,承包方不得采伐竹山的树木,山场中的林木归属郑坊村村集体所有。2016年8月份,被告人张某福雇佣吴某等人对其承包的“帽子山”的杉木及阔叶树进行采伐,合计立木蓄积量为8.0385立方米。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福违反森林法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伐集体所有的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构成盗伐林木罪;被告人张某福捏造损害他人人格、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属情节严重,且诽谤多人,严重损害司法公信力和人民法院形象,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其行为已构成诽谤罪。被告人犯数罪,应实行数罪并罚,遂依法做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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