赡养义务男女平等 传统偏见应该摒弃

日期:07-04
男女平等义务赡养

孝敬父母、赡养老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法律赋予赡养人应尽的法定义务,但是养老也不仅是子女一方尽义务就能完满的,同样需要老人的配合理解。根据法院审理的众多赡养纠纷案件情况分析,发现当前老人养老问题,有子女确实没有尽到赡养义务的情况,也有老人固守传统“养儿防老”思想放弃要求女儿养老的权利,导致儿子不堪重负放弃养老,最后走进法院的案例。

代某英老人与丈夫1974年结婚,生育三个女儿,大女刘某琼、次女刘某碧、三女刘某春,三个女儿均已出嫁。老人与丈夫经婚以来,关系一直不和,丈夫长期在外不归,老人独自生活在偏僻的地方。近年来,因年老体弱双多病,又无其他经济来源,生活越来越困难,老人无法解决基本生活资源问题,需要子女履行赡养义务。同时,当地人民政府证实老人系贫因户,当地村民委员会也证实她现居住的房屋系土坯危房,2018年申请微型安置点建房、房屋还在建设中等情况,为此老人要求子女每人每月承担房租费200元。老人的子女没能达成一致,老人被迫将子女告上了法庭。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当地的经济水平、被赡养人代某英的实际需要等因素,法院予以支持。依法判决三被告自判决生效之日起每人每月向代某英老人给付赡养费500元至老人去世之日止;三被告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每人每月向老人代某英给付房租费200元至原告代某英申请的安置点房屋交付其使用之日止。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成年子女作为赡养人对父母负有经济上的供养、生活上的照料和精神上的慰藉义务,无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同时,老人亦可放弃行使自己的权利。

潘大爷,69岁,育有三个子女,大女潘某清、二女潘某明及三子潘某平,现该三子女均已经成年。2018年1月7日至2018年1月15日,潘大爷在奉节县人民医院进行住院治疗,出院诊断为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缺血性心肌病型、心功能Ⅱ-Ⅲ级、冠脉支架植入术后、肺部感染、2型糖尿病、原发性高血压3级、高血压性心脏病:左室壁增厚、心功能Ⅱ-Ⅲ级、高脂血症、腰椎间盘突出症、双膝关节骨性关节炎、慢性胃炎、脂肪肝、右肾囊肿、右肺结节性质待诊。潘大爷每月有95元养老保险收入,每年还有700元其他收入,除此之外,无额外收入来源。由于老人多病,每月需花费医疗费不低于6000元,医保报销之后还需要2000元到3000元左右,潘大爷要求儿子每月支付其赡养费(生活费、医疗费)6000.00元,儿子因为数额太大,没有履行赡养义务,老人将其告上了法庭。

法院审理认为,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本案中,原、被告系父子关系,现原告潘大爷已年老,丧失劳动能力且体弱多病,被告应当履行赡养义务,承担支付老人赡养费的责任。因潘大爷共有三个子女,该三人都是履行赡养义务人,但潘大爷在庭审中表示不要求另外两个女儿对其履行赡养义务,系老人对自己权利的放弃。被告应当对潘大爷承担三分之一比例的赡养责任。对于赡养费数额,现原告体弱多病,考虑到原告每月生活及治疗疾病的需要、被告的履行能力,本院酌情确定赡养费为3000元,被告潘某平承担三分之一的比例,即1000元。

1000元与老人的实际需要相去甚远,甚至不能满足日常所需,儿子似乎应该给予更多。但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潘大爷有三个子女,三人都有赡养老人的义务,老人的赡养费从法律层面而言,也应该是三个子女共同承担。同时,考虑老人儿子的实际经济能力,也不能将巨额的养老费用放在他一人身上。老人传统的“只要儿子养老”思想与时代、与法律相违背了,需要转化思想“一碗水端平”,才能拥有幸福的晚年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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