挖坑掩埋废油渣 领刑入狱悔一生

日期:06-12
江津区残留物江津

6月3日,在江津区元帅广场举行的“六·五环境日”主题宣传活动现场,江津法院公开审理了一起污染环境刑事犯罪案件。被告人李某因犯污染环境罪,被判处拘役3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

2015年,被告人李某作为实际控制人开始负责重庆市江津区某燃油有限公司全面事务,该公司在未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雇佣工人对收购来的废机油进行蒸馏分离作业。

2015年7月以来,被告人李某雇佣的工人将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机油残留物未经任何处理直接倒在附近山坡一自行挖掘的土坑内,并用煤灰进行掩盖,直至2015年8月20日被重庆市江津区公安局查获。

经称量,案发当日土坑内的废机油残留物净重1.48吨。经重庆市江津区环保局认定,上述废机油残留物属于危险废物。2015年8月21日,前述1.48吨废机油残留物被依法转运处理。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违反国家法律规定,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处置有毒物质,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已构成污染环境罪,结合李某的犯罪情节、认罪态度等综合因素,依照法律规定对其判处拘役3个月、罚金1万元。

案件审理完毕后,江津法院还在活动现场设置展板展示了该院近年来环境资源审判工作情况及典型案例,并通过发放宣传单、提供现场咨询的方式,倡导群众从自身做起,保护身边环境,共建美丽家园。

法官提醒:环境保护非小事,事关百姓的生命和健康,建设生态文明是中华民族永续发展的千年大计。从事工业加工生产的企业或个人,应自觉遵守法律法规,保护生态环境,万不可触碰法律的高压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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