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驾驶无牌电动车违反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与未在人行道内行走的行人相撞,导致行人倒地受伤。近日,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该案,以过失致人重伤罪判处许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1年。
2018年9月24日16时44分许,许某驾驶无牌电动车沿本市南京西路由西向东行驶至贤士一路口,违反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与由南往北未在人行横道内通过该路口的陈某相撞,造成陈某倒地受伤的事故。经鉴定,陈某的损伤程度构成重伤二级。交通管理部门认定,许某负本次事故主要责任,陈某负本次事故次要责任。案发后,许某留在现场等候处理,积极抢救伤者,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经查,许某驾驶的无牌电动车(电池驱动)不属于机动车。另查明,2019年4月3日,许某的家属代其赔偿了被害人陈某的经济损失人民币11万元,被害人陈某对许某的行为表示谅解,建议法院对其从轻、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法院认为,被告人许某过失致一人重伤二级,其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被告人许某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其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本案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并结合其所在社区矫正机构同意对其监管的反馈意见,决定对其宣告缓刑,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