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危险驾驶案,法院判决:被告人高某、黄某犯危险驾驶罪,均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
2018年11月9日19时许,被告人高某、被告人黄某和章某、刘某、张某、青某等人在南昌市红谷滩新区某公司食堂吃饭,其间高某和黄某均饮酒。饭后,高某驾驶黄某的小汽车送张某、青某回家,黄某明知高某已饮酒仍然任由高某驾驶自己的汽车,并坐在车内副驾驶座玩手机。同日21时38分,高某驾驶黄某的小车在南昌市西湖区南昌大桥由西向东行驶至洪城路抚生路口附近时,被民警查获。经酒精呼气测试,其体内酒精含量为132mg/100ml。随后,民警将高某带至南昌市九四医院抽取血样。经江西某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在送检的高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份,其含量为117.81mg/100ml。
2018年11月22日,高某接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后,到公安机关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2018年3月5日,黄某接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后,到公安机关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法院认为,被告人高某、黄某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鉴于二被告人均具有自首的从轻处罚情节,且系共同犯罪,遂依法作出述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