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半月谈微评:别再让民办高校招生乱象耽误学子一生
近日,一则“山东考生报考郑州大学却收到民办学校通知书学生指责郑大招生欺骗”的消息在网上广泛流传:2016年,部分山东考生报考了211高校郑州大学,收到的录取通知书竟然是其二级学院“郑州大学西亚斯国际学院”发放的。在随后的两年多时间里,有的学生家长将郑州大学告上法庭,有的因无法退档去上学,却发现自己学的专业根本没有经过教育部批准。
近年来,类似此类“借鸡生蛋”“夸大宣传”“校名缩水”等关于民办高校招生乱象的新闻并不鲜见。民办高等教育在多渠道筹措办学资源、缓解教育财政压力、满足多样化高等教育需求、激发高等教育体制机制活力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是我国高等教育大众化的必要支撑。
然而近年来,我国高等教育领域出现了新情况:学龄人数减少,公立大学扩招,学生入学机会增大,总体上讲,高等教育已不再如往日稀缺。随着生源的萎缩,已有为数不少民办高校面临招生困难,个别举办多年的民办高校招生甚至达到举步维艰的地步。为了维持学校正常运营,部分民办高校挖空心思制定各种营销方案,甚至不惜用欺诈手段招揽更多生源。当道德让位于利益时,高校不仅发挥不出高等教育的功能,反而会坑害莘莘学子一生。
在高等教育供求关系发生根本性变化的时代背景下,民办高等教育招生乱象究竟该如何破解?这不应仅仅是考生家长关键抉择之际的思考题,更应是诸多出资者、管理者的必答题,也应该是教育政策制订者的必答题。人们期待,相关主管部门能够对民办高校招生录取情况做到监管全覆盖,完善防招生诈骗预警机制。同时,宜及早研究民办高校的退出机制,别再让招生乱象耽误学子一生。
新闻背景
2016年,山东潍坊市民王先生的儿子高考成绩高出了山东省二本线70分,在查询山东省招办发放的报考指南时,他发现,作为211的郑州大学,在山东省也招收本科二批,只是在专业解释中,说办学地点在“西亚斯国际学院”。
王先生认为,孩子只要能上郑大,在哪个学院上课,没有关系,报名录取后,他们一家却高兴不起来,“当时很高兴,但是我收到录通知书,打开一看,里边的通知书是郑州大学西亚斯国际学院发放的,他的抬头和公章,内容都是西亚斯国际学院,我一看这就不对了。因为我根本就没有报这个学校,我报的是郑大。怎么发这个学校呢?”
王先生再三向山东省招办确认,孩子的确是被郑州大学录取的,录取专业为“通信工程(办学地点:郑州大学西亚斯国际学院)”,而西亚斯国际学院,虽然是教育部批准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当年却不具有法人资格,不能独立招生,更不能独立发放录取通知书,查询教育部网站,王先生更是发现,西亚斯学院虽然经过批准,却只能招收工商管理、国际金融、英语等六个专业,这其中,并没有孩子报名的“通信工程”。
王先生认为:“我们报的是郑州大学,应该由郑州大学发文书,在2016年全国高考招生工作规定上有明确的规定,这个是他违法的一个关键点了。西亚斯国际学院只招六个专业,其中没有通信工程专业,它只是一个办学地点,只是一个上课的地方。”
学生:感觉两所学校完全没有关系
和王先生一样,谈先生的儿子,也是在2016年报名了郑州大学在山东招收的二本,录取的“对外高等护理”专业,也不在西亚斯学院被允许招生的范围之内。此外,他每年缴纳的学费,要比郑州大学高出不少,师资力量,也不尽相同:“西亚斯和郑大根本就是截然不同的两所学校,它根本没有独立招生资质,他基本上就相当于一个私立学校什么的,学费很高,郑大一年是三四千块钱,西亚斯就是一年是14000多,多了1万多。”
而山东的魏先生则更加生气,他的儿子当年高考分数已经过了山东省的一本线,就为去211大学选个好专业,才报名了郑州大学在山东省招收的二本,结果到了之后发现,同学的分数良莠不齐。
魏先生:“当时考的比较高,上一本线了,奔着211去的,上一本,好的去不了,就去了这个二级学院。”
记者:“教学质量怎么样啊?”
魏先生:“肯定不行啊,全国各地肯定就是比较低了,300多分还有去的。”
同样也是报考郑大,却在西亚斯上学的程同学表示,虽然名义上他在郑大,未来学校也答应会发郑州大学盖章的毕业证,可他感觉西亚斯与郑大,没什么关联:“考了530多分。虽然我报考的郑州大学,但去了之后感觉这两所学校完全就是八竿子打不着边的,就完全没有关系。”
学生家长起诉郑州大学
二审驳回诉讼请求
2018年底,西亚斯学院脱离郑州大学,正式成为独立的民办高校,但其承诺,之前通过郑大来西亚斯就读的,依旧可以获得郑州大学的毕业证书。
可是有考生发现,在当年《河南省高考志愿填报指南》中,西亚斯学院在本科三批院校名单中,拥有区别于郑州大学的院校代码。为什么在河南省内西亚斯可以独立招生,在省外,又依托于郑州大学的名义招生呢?
记者先后采访郑州大学和西亚斯学院,他们都表示,此事应该由对方解释,并拒绝接受采访。
2017年,王先生将郑州大学告上法庭,一审河南省中牟县法院根据教育部《2016年高考招生工作规定》,认定考生录取通知书由校长签发,加盖本校校章,寄给录取考生。而王先生收到的,是由西亚斯学院董事长签发、加盖郑州大学西亚斯学院公章的通知书,法院判决,郑州大学未以本校名义向原告发放录取通知书的行为违法。此后郑大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郑州市中院认为,郑州大学发放录取通知书的行为不规范,但已经履行了法定职责,不构成违法,驳回了王先生的诉讼请求。
目前,王先生已经向河南省检察院提起抗诉,小观将继续关注事件进展。
来源:半月谈、中国之声
微评作者:刘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