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同居关系解除后所约定的“分手费” 法院不予支持

日期:05-05
分手费同居法院

男女朋友分手时,往往女方或者无过错方可能会得到一笔补偿费用的承诺或者双方签订的协议。日常生活中,以约定分手费较为普遍,但很多时候却以借条的形式出现。但若对方能诚信履行,给付承诺之费用,那各方则相安无事。若对方反悔,不再兑现承诺,那能通过诉讼的方式要回这笔费用吗?

2014年6月,重庆渝北的李某与朋友一起前往彭水旅游度假胜地阿依河漂流时,在漂流途中救下了另一船上的落水女子杨某,双方相识五个月之后便确立了恋爱关系。后来李某放弃了在渝北某公司工作的机会,转而投身到女方所在的彭水县经营一家跆拳道训练馆。2015年4月,双方便一起同居生活,但经常为一些琐事争吵,并且多次分分合合,因受多种因素影响,致使杨某流产。2017年10月李某彻底从杨某的住处搬走。出于多方面的考虑,杨某要求李某出具一张15万元的借条作为分手之后的补偿并约定在2018年2月之前全部偿还完毕。2017年12月李某支付其中的5万元,但由于跆拳道训练馆经营不善倒闭,剩余的10万元未再支付。后杨某将李某诉至法院,要求偿还剩余的借款10万元并支付相应的利息。被告李某辩称目前经济困难不愿意支付。

法院审理认为,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相互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合法的借贷形式受法律保护,但若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借贷合同则无效。认定民间借贷事实需符合形式和实质要件,既要有达成合意的外在形式,如借条、借款合同、口头约定以及其他可以表明双方借款合意的形式,亦要有款项的实际交付。但原告杨某除了提供一份借条之外,未提供其他任何证据予以相互佐证,甚至连借款15万元系如何产生庭审过程中的陈述也前后矛盾,亦未提供自身具备出借15万元的经济实力。后彭水法院依据录音、短信记录、微信聊天记录、公安机关询问笔录,综合认定双方之间系同居关系。基于同居关系而产生的分手费系情感债务转化而来的虚假借贷,因双方并不存在借贷合意,且违反社会公序良俗,所以不受法律保护。遂判决驳回杨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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