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隆法院:交通事故伤多人 依法划责定纷争

日期:04-25
侵权摩托车武隆

案情简介:2017年9月,张某驾驶小型轿车在武隆区某街道一路口左转弯时,与对向行驶的由蒋某甲驾驶的摩托车发生碰撞,由于冲击力巨大,该摩托车向前滑行后又撞上王某停靠在路边的电动三轮车以及正在路边吃烧烤的蒋某乙,该事故导致蒋某甲、蒋某乙以及搭乘摩托车的黄某受伤,三车均不同程度损坏。2017年11月,武隆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张某酒后驾驶机动车,在转弯时未让直行车辆先行,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蒋某甲无证驾驶机动车,且超速行驶,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黄某和蒋某乙无责任。该事故造成黄某、蒋某乙和蒋某甲医药费及财产损失共计64万余元。虽然小轿车和摩托车的车主均购买了交强险,但是赔付费用远远不够。2018年4月起,蒋某甲、蒋某乙以及黄某先后到法院起诉,请求侵权人进行赔偿。

法院审理:武隆法院经审理查明,摩托车车主并非蒋某甲或黄某,而是宋某。宋某与黄某系好友,黄某无摩托车驾驶证,宋某平日常用摩托车搭载黄某,黄某对宋某的摩托车及钥匙存放位置非常清楚。事发当日,黄某邀约蒋某甲外出游玩,由于二人无车使用,便擅自将宋某摩托车开走。途中,蒋某甲谎称自己已取得摩托车驾驶证,要求黄某将摩托车交由其驾驶,黄某在未核实的情况下便将摩托车交由蒋某甲驾驶。随后,蒋某甲超速行使,并与张某酒后驾驶的小轿车发生碰撞,导致事故的发生。法院审理后,结合双方过错,最终判决张某对三人受伤所造成的损失承担70%的赔偿责任;三人受伤后剩余30%的责任由宋某、黄某、蒋某甲分摊,即黄某承担9%,宋某承担3%,蒋某甲承担18%。判决后,各方当事人均表示服判,未提起上诉。

争议焦点:1.公安机关交管部门作出的事故认定书已经认定黄某不承担本次事故责任,黄某是否还应承担侵权责任。2.宋某为摩托车所有人,未将钥匙交给黄某,宋某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法官释法:首先,《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系公安机关交管部门作出的仅针对交通事故发生的责任认定,主要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来确定。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可以作为民事赔偿责任认定的证据,但并非确定民事赔偿责任的唯一依据。民事赔偿责任的承担,还应结合当事人的损害行为、因果关系、损害后果、过错程度等因素来综合确定。本案中,黄某擅自将宋某摩托车开走,又交给蒋某甲驾驶,其行为具有过错,与事故的发生存在因果关系。因此,不应当免除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其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并适用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确定其相应的赔偿责任:……(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无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及第二条“未经允许驾驶他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依照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请求由机动车驾驶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具有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情形的除外”之规定,宋某作为摩托车所有人,对车辆的管理负有必要的注意义务,黄某能够随意进入宋某家中拿走钥匙并开走摩托车,可见宋某未能妥善保管钥匙,也未及时阻止黄某的驾驶行为,间接促成了交通事故的发生,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最后,法官提醒大家:喝酒莫开车,开车莫喝酒,驾车莫嫌慢,守规显文明,爱车莫要随便借,谨慎保管平安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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