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了一起假装便衣警察对他人进行敲诈勒索的案件;以敲诈勒索罪,判处被告人晏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2017年4月初,被告人晏某伙同周某、彭某、潘某(上述三人均已判刑)来南昌市寻找传销组织进行敲诈。随后几天,四人分组进行跟踪并最终锁定位于南昌市西湖区某小区户内一家传销组织。2017年4月15日22时30分许,被告人晏某等四人来到该屋门外并敲门,被害人唐某开门后,四人窜入屋内,以便衣警察查处传销活动为由,在屋内翻找、搜集传销资料,要求被害人唐某、施某、李某将手机及身份证放在客厅桌上,并提供上线联系方式。期间,因三被害人不予配合,被告人晏某、周某等四人便对三被害人进行口头威胁及殴打,随后周某通过唐某联系上了传销组织老板,要求对方交出16万元的私了费用。次日凌晨3时许,晏某、周某等四人让三被害人回到唐某房间,并继续与传销组织老板协商,周某提出5万元了结本事依旧未果。后被告人晏某、周某等四人离开,为防止被害人报警,周某将被害人放于桌上的5部手机、三张身份证及家中钥匙带走,并将除唐某一部红米手机外的其他手机弃于小区外一垃圾桶。随后,四人驾车逃离。案发后,该部红米手机已发还被害人唐某。经鉴定,被周某拿走的唐某的两部手机共计价值人民币720元,其他手机因型号不明,未予鉴定。
2019年2月9日,被告人晏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晏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对被害人实施威胁、要挟,强行索取财物5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鉴于被告人已经着手实行犯罪,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其在共同犯罪过程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其自动投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遂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等,依法作出前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