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进宫”男子小区地下车库疯狂撬车盗窃财物获刑

日期:04-22
盗窃罪被告人小区

近日,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盗窃案件,法院判决:被告人刘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2019年3月10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刘某某(28周岁)来到南昌市西湖区某小区附近,用螺丝刀先后撬碎被害人黎某某和胡某的汽车车窗实施盗窃,共盗得现金一百余元。随后,刘某某又来到南昌市西湖区另一小区,通过翻越围栏进入小区地下停车库,先后撬碎被害人万某、文某、聂某、罗某、张某、杨某、粟某某的汽车车窗实施盗窃,共盗得香烟三包、现金八百余元。经认定,以上九台汽车车窗玻璃及盗窃来的香烟市场价格为人民币8767.00元。

2019年3月10日20时许,被告人刘某某在南昌市东湖区一招待所内被抓获,其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另查明:被告人刘某某系一名累犯,2012年8月2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2015年2月5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6年12月1日因犯盗窃罪被判有期徒刑一年;2017年12月7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民币一万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犯盗窃罪罪名成立。被告人具有多次盗窃、采取破坏性手段、累犯、坦白、前科等量刑情节,据此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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