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工程项目建设需要,买进无商标双壁波纹管,然后自行贴上在行业内颇具声誉的一民营企业的商标,转而卖到工地获利,其行为已侵犯其他民营企业的合法权益。近日,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该起假冒注册商标案,被告单位重庆某科技有限公司犯假冒注册商标罪,被判处罚金10万元,其法定代表人易某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1.5万元。
经审理查明,2017年11月至2018年3月期间,被告单位重庆某科技有限公司与合川一工地工程项目部签订了HDPE双壁波纹管供销合同。
为获取非法利益,被告单位先后多次从他地购入价值20.4万余元、无商标的HDPE双壁波纹管,然后自行贴上在行业内颇具声誉的重庆某塑胶有限公司的商标,并将其销往合川工地。
2018年4月,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在合川工地查获了三个不同型号的HDPE双壁波纹管,共计价值5万余元。经重庆某塑胶有限公司认定,上述被查扣的HDPE双壁波纹管上贴有的产品合格证均系假冒该公司的注册商标及产品合格证。
之后,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对被告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对被告单位罚款25万元,没收636米冒用他厂商标的HDPE双壁波纹管。被告单位如期缴纳了全部罚款。
审理法院认为,被告单位重庆某科技有限公司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国家刑法,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被告人易某某作为被告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依法应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据此,根据被告单位重庆某科技有限公司、被告人易某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企业的生产经营者在经济交往中要遵守国家法律,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成果,切勿因为侥幸心理“贪小失大”,反而得不偿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