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涉案逾1亿,500余人受害,山西10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二审审结
据山西高院消息,近日,太原中院二审审结了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房某等10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
房某等10人以借款提供担保及高额利息的方式,非法吸取公众资金1.2亿余元,受害人达501人。上诉人房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四十万元。
2012年8月,房某成为山西某担保有限公司总经理、运营总监,负责该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活动的业务员招聘、培训、宣传、合同签订、提成发放管理工作。房某等人以该担保公司名义,在未经金融管理机构批准的情况下,以为借款提供担保的方式,以高额利息及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的方式还本付息为诱饵,雇佣业务人员在超市、商场、繁华街道等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散发传单等途径公开宣传,通过签订三方借款合同,即投资人为出借方,山西某煤层有限公司为借款方,山西某担保有限公司为担保方的方式,非法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严重扰乱了国家金融管理秩序,其中被告人房某、张某1、王某非法吸收资金12280.58万元,数额巨大,涉及公众501人,造成实际损失11048.493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房某、郝某等10名被告人,未经有关金融部门依法批准,通过散发传单等宣传途径,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方式返本付息,向社会不特定对象非法吸收资金,严重扰乱了国家金融管理秩序,10名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最终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房某等10人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分别判处十年至二年二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相应的罚金。
太原中院二审认为,上诉人房某等人,未经有关金融部门依法批准,通过散发传单等宣传途径,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方式返本付息,向社会不特定对象非法吸收资金,严重扰乱了国家金融管理秩序,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经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一致。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适用法律正确。鉴于二审期间,上诉人王某家属主动退赔10万元,并取得被害人谅解,上诉人张某家属主动退赔106400元,太原中院依法在量刑时酌予考虑。
据此,太原中院依法判决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某、张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八万元(已缴纳)、二万五千元(已缴纳)。维持了一审法院对其他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的刑事判决。
责任编辑:闫宏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