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危险驾驶案件,法院判决:被告人丁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2018年11月30日12时许,被告人丁某(51岁)和朋友聚会,在南昌市建设西路的某餐馆吃饭,期间丁某喝了二两左右的白酒和两瓶啤酒。同日13时许,丁某驾驶灰色小汽车在南昌市西湖区抚生路由北向南行驶至抚生路灌婴路口附近时因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民警查获。民警立即对驾驶员丁某进行呼气酒精测试,得出结果为127mg/100ml。随后,驾驶员丁某被民警带至江西某医院抽取血样,血样经江西神州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江西SZ司鉴中心【2018】赣毒鉴字第S1259号]得出结论:在送检的丁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份,其含量为215.53mg/100ml。超过80mg/100ml的醉酒临界值,丁某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涉嫌危险驾驶罪。
2018年12月7日,丁某接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后,到公安机关如实供述了所犯罪行。
法院认为,被告人丁某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其具有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mg/100ml以上、自首等量刑情节,遂依法作出述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