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东莞市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的通知》,根据《广东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和《广东省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气象安全管理办法》要求,进一步加强对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以下简称重点单位)落实气象灾害防御措施的指导,避免、减轻气象灾害造成的损失,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结合东莞实际,市气象局出台《东莞市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履行主体责任工作指引》(下称《工作指引》)。
《工作指引》完善气象灾害防御组织架构、基础建设、制度建设,强化气象灾害应急处置,气象安全保障,并提出加强档案管理。其中,重点单位应当根据灾害性天气警报、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和本单位应急预案启动标准,及时采取应急处置措施。重点单位在接收到灾害性天气预警信号时,要安排相关人员进入岗位,根据预案及时启动应急响应,通过有效途径在单位内部传播预警信息,开展隐患排查,并按照相应的防御指引或者标准规范采取防御措施。
不同类别的重点单位还应当采取下列重点防御措施:
(一)人员密集场所及劳动密集型企业等重点单位接收到台风、暴雨、雷电等预报预警信息时,应当对滞留人员提供临时安全避险场所或者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二)在建工程重点单位接收到台风、雷雨大风、雷电预报预警信息时,应当采取加固措施,加强工棚、脚手架、井架等设施和塔吊、龙门吊、升降机等机械、电器设备的安全防护,停止高空作业和户外施工;如果接收到的是暴雨预报预警信息时,还应当切断低洼地带有危险的室外电源,及时疏通地下排水管道或者加设临时排水措施,地下工程施工要严密监视地质变化和施工支撑体系变化。
(三)易燃易爆类重点单位接收到台风、雷雨大风、雷电预报预警信息时,应当采取停止户外作业、切断危险电源等防御措施,并及时调整生产作业;如果接收到高温预报预警信息时,应当对生产、充装、储存设施和运输工具采取隔热降温措施,必要时停止户外露天作业。
(四)旅游景区、主题公园、风景区、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等重点单位接收到台风、暴雨、大风、雷电等预报预警信息时,应当及时向游客发出警示信息,适时采取关闭相关区域、停止营业、组织人员避险等措施。
(五)在海域、水域从事捕捞、运输、开采等生产经营活动的重点单位接收到台风、暴雨等预报预警信息时,应当及时组织船舶和相关人员采取停止作业、回港避风等措施,确保人员安全。
(记者 李金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