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练连续旷工 驾校依法解除劳动关系获支持

日期:03-14
工会驾校员工管理制度

“法官,确实当时驾校制定了签到制度,但是我们科三的教练都没执行。”李某懊悔的说到。

李某自2005年便进入彭水县某驾校任教,属于教练中的“老资格”。经工会讨论,驾校于2017年制定了《员工管理制度》,定期组织员工学习,并在驾校办公室、教练场均安装了打卡器。李某自认为科三教练系辅导学员道路驾驶,不应当受《员工管理制度》的约束,便从2018年9月中旬起不再打卡,不再辅导学员,而是偶尔到教练场“耍一哈”。2018年12月,驾校基于李某长达34天未打卡的事实,经工会同意向李某送达了《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李某遂相继通过仲裁及诉讼程序要求驾校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

法官审理后认为李某为驾校教练,应当遵守驾校的管理制度,其无故长达34天不打卡,应视为严重违反规章制度,故驾校决定与其解除劳动关系符合法律规定。但鉴于李某在该驾校工作时间长,法官建议驾校从人性化角度给予李某一定补偿,最终双方自愿达成了调解协议。

法官提示:经工会讨论制定的规章制度,对员工有约束力。员工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依法与其解除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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