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男子围猎野猪不成 因非法持有枪支获刑

日期:03-06
非法持有枪支野猪黎川县

三男子相约围猎野猪不成反被民警巡逻查获。近日,江西省黎川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了被告人王某非法持有枪支罪一案,判处被告人王某拘役五个月,缓刑八个月,持有的枪支及钢珠予以没收。

2018年10月11日上午,王某、陈某(另案处理)、何某(另案处理)三人相约前往黎川县潭溪乡文青村桔园捕杀野猪。陈某、王某各携带一支火铳,路上何某、王某被黎川县公安局执勤巡逻民警查获,陈某携其火铳逃离。经司法鉴定,被告人王长才持有的火铳属以火药为动力发射弹丸的非制式枪支。

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违法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被告人王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具有坦白情节,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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