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见义勇为、营救被殴打女子而被刑事拘留的福建小伙赵宇,这两天经受了过山车似的命运波折。他被晋安区公安机关以过失致人重伤罪将其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但晋安区检察机关在审查之后迅即对其作出了不起诉决定。而在当地检方的这一决定背后,分明呈现了公检之间、公检和公众之间在正当防卫法律适用上的分野。
这种分野,从该案处理的“一波三折”上也不难窥见:赵宇救人3天后,他就被晋安区警方以涉嫌故意伤害罪为由刑拘,13天后,晋安区检察院不予批捕,赵宇在向警方交纳1万元的“保证金”后得以取保候审。昨晚,晋安区公安机关又变更罪名,以涉嫌“过失致人重伤案”为由将其移交晋安区检察院,检方又不起诉。
公、检办案标准不完全一致,特别是正当防卫认定的歧异,无疑是影响案件走向的重要因由。
结合当地警方、检方的对外回应和相关当事人的公开发声,此案的大致脉络已然清晰。男子李某和女子邹某因故发生了口角和争吵。李某踹门强行进入邹某房间,进而发生肢体冲突,引来邻居围观。
随后的案情细节至关重要,当地警方的案情通报里提到,“赵某下楼见李某正在殴打邹某,便上前制止拉拽李某,赵某和李某一同倒地。两人起身后,李某打了赵某两拳,赵某随即将李某推倒在地,接着上前打了李某两拳,并朝倒地的李某腹部踹了一脚。李某被踢中腹部后横结肠破裂,经法医鉴定为重伤二级。”
这些细节是警方首次披露,也是公众首次得知。赵宇是否构成正当防卫,就依赖于对这些细节的法律解读。
从起因看,李某非法闯入邹某住宅并对其实施了暴力殴打;从意图看,看不出赵宇有故意伤害、报复行凶的故意,其防卫意图明确;从对象看,赵宇从始至终只对李某实施了制止行为,没有触及旁人。
这三点都符合正当防卫的要求。就像所有有争议的正当防卫案件一样,争议点都在于防卫的时间是否适时和防卫的限度是否适当。
对此,我们不妨再做些深入分析:从时间看,赵宇介入时,李某正在实施不法侵害;赵宇介入后,其和李某互有殴打。李某倒地,只是双方互搏过程中的一个片段,是一种短暂的可以随时变化的状态。双方的力量对比和场面局势并非发生根本性倾斜。谁也不能保证李某起身后,就一定会放弃不法侵害。
因此,赵宇在李某倒地后踢打其腹部,是之前防卫行为的正常延续,在法律上是一个连续动作。只要没有明确的信号可以证明李某的不法侵害已经结束,那么赵宇的防卫行为在时间的适时性上就不是问题。
防卫的限度是否适当这个问题,在福建赵宇案中要比昆山反杀案更加简单。赵宇只是徒手制服李某,拳打和脚踢都是最基本、最原始的防卫手段,而且踢打腹部也只有一脚。
至于后面赵宇想拿凳子砸李某,这个举动虽然有一定的争议性,但由于被劝阻未能砸成,所以没有法律评价的必要。在制止不法侵害的过程中,如果法律死死捆住防卫人的手脚,导致防卫人缩手缩脚,其后果就是凶手的得寸进尺。
跟昆山反杀案相比,福建赵宇案是更加典型的正当防卫案件。
原因有三:一从起因看,昆山反杀案是自己遭受不法侵害,福建赵宇案是他人遭受不法侵害。如果说昆山反杀案中的自卫是生物本能,那么福建赵宇案中的见义勇为则需要道德和文明的参与。因此,赵宇的防卫意图更加明显,其行为更应该被法律包容和鼓励。
二从防卫手段看,昆山反杀案是持刀自卫,甚至采用了持刀连续追砍的形式,而福建赵宇案基本上是徒手制服凶手,没有使用工具。
三从防卫结果看,昆山反杀案造成了不法侵害者的死亡,而福建赵宇案只是导致了李某的人体受伤,损害结果要轻很多。
不论是根据刑法教义学的解读,还是根据既往案例的比较,福建赵宇案都是典型的正当防卫案件。诚然,对正当防卫的认定在司法实践中仍有困境,但就像最高检副检察长孙谦所说的,“要鼓励大胆适用正当防卫,纠正以往常被视作‘正常’的保守惯性,避免对防卫行为作过苛、过严要求”。对赵宇案这类定性含糊空间没那么大的案件,更不必在适用正当防卫时畏手畏脚。
法律是最有力的行为指引。鼓励见义勇为和正当防卫,法律规定和司法判例比道德说教要有力量的多。
□邓学平(律师 京衡律师上海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