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明知无证滥伐有罪 铤而走险“获利”又获刑

日期:01-14
龙眠被告人活立木

安徽法院网讯 每年冬季都是滥砍滥伐的高发期也是巡视的密集期,但是仍然有不法分子愿意铤而走险,为了一己私利而破坏生态环境。近日,舒城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滥伐林木案件,依法判决被告人王某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被告人王某退缴的违法所得50000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经审理查明:2015年三峡风力发电公司占用龙眠村山地建设风力发电站,为补偿占地损失,三峡公司出资负责为龙眠村三村民组修建通往龙眠山顶的道路。三村民组村民均赞同修路,并于2015年10月22日自愿签订了《关于修建龙眠山通山公路事宜》,自愿无偿提供土地并放弃山地植被经济林的赔偿。同年10月、11月间,相关工作人员一起前往查看路线,对修路范围内村民自家山场树木的砍伐许可证的办理议定由龙眠村委会统一申请办理,后某村民组组长将由龙眠村委会统一办理采伐许可证的情况告知了被告人王某。

2016年初施工单位按时开工。在通山公路规划路线范围内的有自家山场树木的部分村民将树木卖给被告人王某进行砍伐。被告人王某明知砍伐林木需持采伐许可证,但其在龙眠村委会对村民自家山场林木采伐许可证尚未办理、林场公益林采伐许可证不能办理的情况下,就对某组鲍某等多位村民、其自家及龙眠村集体林场的在通山公路规划路线范围内的478棵杉木进行了砍伐,并于2016年12月份隐瞒了其没有采伐许可证的事实,先后将七车重量为35.33吨的杉木以每吨1450元计51228元的价款卖给了木材经营者方某,因其中部分是断杉木,两人议价50000元成交,方某支付被告人王某30000元,欠被告人王某20000元。

2017年5月5日,舒城县林业局经六安市森林公安局聘请,对被滥伐的林木活立木蓄积量进行鉴定,当日作出《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舒城县汤池镇龙眠村某组至龙眠山顶“某大岗”修路路段及龙眠村集体林场被采伐林木活立木蓄积量83.705立方米,其中现场测量被砍伐杉树478棵,包括林场公益林被砍伐杉树150棵,活立木蓄积量计78.505立方米;堆放在路边的100根杉木原材,活立木蓄积量5.2立方米。

另查明,2017年2月26日,被告人王某经舒城县森林公安局民警电话通知到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人王某退缴了全部违法所得50000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违反国家森林法的规定,在未办理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采伐村民自家山场及林场公益林的林木,数量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予以支持;被告人王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到案接受调查,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构成自首,依法可对其减轻处罚;被告人王某退缴了全部违法所得,具有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依照相关法律规定,遂作出以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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