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2月6日,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案,因被告徐某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法院遂缺席开庭审理并作出了一审判决,由被告徐某在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付清所欠4600元工资款。
原告李某诉称:2016年期间,被告骗我到丰城市采茶剧团参加演出,承诺每场劳务费100元,共演出46场,计人民币4600元,并出具欠条一张。此款经我多次催讨,被告分文未付。为维护我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
丰城法院经审理查明:2016年,被告雇请原告到丰城市采茶剧团参加演出。2016年12月7日,经原、被告双方结算,原告共演出46场,工资为4600元。同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并约定在2017年结账。到期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讨,但被告以各种理由推脱,至今分文未付,遂酿成本案纠纷。
法院认为:被告徐某欠原告李某工资款4600元,被告应负全部清偿之责。原告为证明自己的诉请向法院提供了被告徐某出具的欠条,已经完成了原告的举证责任,被告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应诉,视为其放弃了答辩和质证的权利,不影响法院根据现有证据及查明的事实依法作出判决。据此,丰城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