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法院网讯 近日,望江县人民法院依法对被告人吴某某、张某某、吴某甲、吴某乙犯非法拘禁罪、故意伤害罪,被告人耿某甲、耿某乙、李某某犯强迫交易罪二起恶势力犯罪进行一审宣判。被告人耿某甲、耿某乙、李某某分别被判处一年六个月至一年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万元;被告人吴某某、张某某、吴某甲、吴某乙分别被判处一年二个月至十一个月不等有期徒刑。
经审理查明,2014年至2015年期间,被告人吴某某、张某某、吴某甲、吴某乙等人为追讨高利借款,经常纠集在一起,形成了以被告人吴某某为首要分子,其他被告人为主要成员的犯罪集团,以暴力、威胁等手段,多次实施非法拘禁他人的犯罪活动,扰乱了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了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2015年10月至2016年11月期间,被告人耿某甲、耿某乙、李某某经常纠集在一起,形成了以被告人耿某甲为首要分子,其他被告人为主要成员的犯罪集团,以暴力、威胁手段,多次阻止他人在望江县童装城内收发物流,强迫他人退出特定的经营活动,扰乱了市场秩序,造成了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法院认定被告人吴某某、张某某、吴某甲、吴某乙的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该犯罪集团依法应认定为恶势力犯罪集团;被告人耿某甲、耿某乙、李某某的行为已构成强迫交易罪,该犯罪集团依法应认定为恶势力犯罪集团。在综合各案件事实、性质、各被告人在犯罪中的作用以及自首、坦白情节等,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