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官区法院公开宣判一起盗窃案

日期:12-21
盗窃案被告人法院

安徽法院网讯 12月11日,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一起盗窃案,被告人杨某某被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违法所得二千六百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经查,被告人杨某某与同案犯黄某、戈某(均已判决)共谋,先后两次共同在公交车内对三名乘客实施扒窃,盗得现金人民币8045元。案发后,同案犯黄某、戈某已将全部赃款退还被害人。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杨某某的亲属帮其主动退赃2600元。

本案虽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且被告人杨某某自愿认罪,但由于被告人杨某某系又聋又哑的人犯罪,该院启动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并通知铜官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担任其辩护人,同时聘请了铜陵市特殊教育学校教师现场同步翻译,充分保障被告人的诉讼权利。

铜官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公共场所扒窃他人现金8045元,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法律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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