诚信原则需遵守 无据违约需付息

日期:12-12
耐火材料长兴重庆

长兴某耐火材料厂与重庆某水泥公司签订了多份供货合同,供货完毕后,遭拒付货款,长兴某耐火材料厂诉至法院请求重庆某水泥公司支付尚欠货款及利息。本诉受理后,重庆某水泥公司认为长兴某耐火材料厂存在违约,故提起反诉,要求长兴某耐火材料厂赔偿损失。近日,酉阳法院审理了这一起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侵犯民营经济主体合法权益的案件,法院审理后判决支持了长兴某耐火材料厂要求重庆某水泥公司支付尚欠货款及利息的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查明,长兴某耐火材料厂与重庆某水泥公司分别于2015年12月26日签订《供需合同》,于2016年12月17日签订了《公司采购合同》,于2017年5月10日签订了《采购合同》,双方对供货产品的名称、价格、增值税专用发票提供、交货时间、验收方式、结算方式、质保等事项作出了明确约定。长兴某耐火材料厂按照合同约定向重庆某水泥公司提供了材料,并经过磅验收,并提供了全额增值税发票。庭审查明合同实际总价款为1295862元,重庆某水泥公司已付货款812178元,最后一次验收货物时间为2017年6月4日。

法院审理后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长兴某耐火材料厂已按合同约定向重庆某水泥公司提供货物,并经过磅验收,亦出具了全额增值税发票,重庆某水泥公司应按约定支付货款,故对长兴某耐火材料厂主张的重庆某水泥公司支付欠款383684元,法院予以支持。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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