泗县法院公开宣判县监察委移送起诉“第一案”

日期:12-10
泗县监察委被告人

安徽法院网讯 泗县监察委移送起诉“第一案”宿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高速公路大队原会计祁某某、原副主任科员黄某某涉嫌贪污罪、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罪一案经泗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后,于2018年8月1日上午在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二法庭公开宣判:被告人祁某某、黄某某因犯贪污罪、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6个月,罚金30万元;有期徒刑1年6个月,罚金16万元。两人违法所得的18.39681万元及4.513295万元均予以没收,上缴国库。9月27日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该案是泗县监察委员会成立后调查终结并交由泗县检察院提起公诉的首例职务犯罪案件。泗县法院对此高度重视,7月19日对该案进行公开开庭审理,当天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监察委相关负责人及业务骨干、社会各界人士共100余人到场旁听。

经过开庭审理,当庭查明:被告人祁某某、黄某某在宿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高速公路大队(简称:高速大队)负责财务工作期间涉嫌贪污罪、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罪:2013年4月至2014年6月,被告人祁某某先后从自己经手的库存现金中支取人民币23.39681万元(其中5万元出借他人已被追缴),并虚列单位食堂开支、误餐费等票据冲抵上述支款,将此款据为己有。2013年10月28日,被告人黄某某将高速大队停用账户销户并将该账户结存利息共4.513295万元转入其个人账户,非法据为己有。2014年上半年,被告人祁某某为掩盖其个人贪污问题,指使被告人黄某某销毁会计凭证、账簿共涉及金额714万余元。庭审中,两被告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均不持异议,对自己的犯罪行为及对国家和家人造成的严重后果进行了深刻的忏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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