颍上法院公开宣判首例7被告人涉恶犯罪集团案

日期:12-10
刘庄被告人犯罪集团

安徽法院网讯 近日,颍上县人民法院对被告人胡某香等七人涉恶犯罪集团案件进行了一审宣判,以被告人胡某香犯盗窃罪、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八年,并处罚金30万元;以被告人胡某祝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30万元;以被告人胡某健、胡某伟、胡某力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八个月,罚金25万元;以被告人胡某军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三个月,罚金20万元;以被告人胡某杰犯盗窃,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一个月,罚金10万元。七被告人违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缴。

经审理查明,以胡某香为首的家族恶势力,纠集家族内两劳释放人员及部分村民,长期盘踞在刘庄煤矿附近,在颍上县古城镇毛圩村形成较为稳定的犯罪集团。通过采取对刘庄煤矿运煤火车剩余煤炭盗窃、强要等方式,谋取不法利益,其中被告人胡某香、胡某祝、胡某健、胡某伟、胡某力参与盗窃煤炭价值人民币共计119万余元,被告人胡某军参与盗窃煤炭价值人民币97万余元,数额特别巨大。在犯罪分工中,被告人胡某香、胡某祝两人计议盗窃刘庄煤矿列车上的煤炭,对盗窃煤炭的村民进行编号、发放作案工具(口袋),明确盗窃所得的煤炭的收购价格,并指使被告人胡某健、胡某伟、胡某力、胡某军、胡某杰对盗窃来的煤炭进行收购、称重、记账、发放赃款、统一销售,被告人胡某香又多次纠集当地部分村民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拦截货运列车,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借此向古城镇人民政府强拿硬要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又构成寻衅滋事罪,应两罪并罚。被告人胡某香在犯罪集团中起着组织、领导作用,是集团犯罪的首要分子,应当对集团犯罪的全部罪行承担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祝在集团犯罪中起着主要作用,是该集团犯罪的主犯,应当对其参与的全部犯罪承担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健、胡某伟、胡某力、胡某军、胡某杰在集团犯罪中听从被告人胡某香、胡某祝指挥,帮助该集团从事上述盗窃犯罪活动,起次要作用,均系从犯,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七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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