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排污被民间环保组织起诉 索500万生态修复费

日期:12-03
宁乡天创修复费

原标题:长沙一企业排污被民间环保组织起诉,索要500万生态修复费

2018 年 7 月,一则视频在网上传播,大量的黑色污水直接排入沩水河中,场面十分惊人。

排放污水的是当地一家污水处理厂,长沙天创环保有限公司(以下称天创)。此后,环保部门对该公司开出一张一百万元的罚单。

一家来自北京的民间环保组织北京市丰台区源头爱好者环境研究所(以下称源头爱好者)提起公益诉讼,认为光交 “ 罚单 ” 还不够,天创还需要承担 500 万元的生态修复费用。近日,该案在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

源头爱好者的代理人起诉称,2018 年 7 月,宁乡环保部门在接到群众举报后对天创进行检测,发现天创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导致未经处理的污水通过排污口直接排入沩水河,经排污总排口外排约 1.5 小时。经检测费,总排污口中的氨、氮化学需氧量、总磷浓度等均超过标准,分别超标为 8.9 倍,105 倍和 306 倍。

由于天创没有采取措施,致使沉淀在池底的污泥搅拌起来,在 2018 年 7 月 2 日再次出现异常,黑浊污水再次排入沩水。当地环保部门对天创给予了 100 万元的行政处罚。

2018 年 8 月,宁乡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通过官方微信号 “ 蓝月谷 ” 通报,经第三方检测机构鉴定和环保专家技术评审,确定了宁乡经开区污水处理厂的压滤污泥不属危险固废,满足生活垃圾填埋场填埋要求,可运送生活垃圾填埋场进行填埋处置。转运填埋前,宁乡经开区污水处理厂将参照危险固废暂存的管理要求,专门租用工业厂房存放压滤污泥。

除要求天创进行工艺整改外,宁乡市环境保护局、宁乡市公安局对天创立案查处,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和《行政处罚决定书》,罚款 100 万元。宁乡市公安局对长沙天创环保有限公司常务副总经理刘建仙行政拘留 15 日,宁乡市监委给予宁乡市环保局经开区分局负责人邓国良记过处分,给予宁乡市环保局经开区分局现场监察人员易荣跃诫勉谈话处理 ; 宁乡市环保局给予宁乡市环保局经开区分局现场监察人员谭可望、袁洪亮诫勉谈话处理。

源头爱好者的代理人认为,因为天创主观恶意造成的对环境公益的污染危害,在受到行政处罚后,理应当依法承担环境公益侵权的法律责任。他解释,“ 无论被告在此之后如何改进自己的工艺,但这一次的超标已经构成。”

“ 虽然颜色不好看,但是并没有造成环境污染。” 在庭上,天创的代理律师辩称,天创主要处理宁乡经开区方圆 60 平方公里以内的工业废水,包括一部分生活废水。该 60 工平方公里的范围内主要是轻工业,如服装加工,没有化工类工业。污水处理分为两个阶段,第一个阶段叫生物处理阶段,在生物池里培育了一些活性污泥,通过污泥里培育的细菌吃掉废水里的部分污秽,初步处理之后,再进入到化学处理阶段,这时才会根据工艺的要求,添加一些化学物质。本次事件发生的地方在生物池,活性物质一个星期以后就不会在发生作用,它就变成了一般固体废物。7 月 1 号,因为暴雨导致水量非常大,导致管道出现故障,漫灌过来的水就把暂存的污泥搅进管道里,这才导致了此次事件的发生。

他强调,宁乡经开区管委会委托的评估机构评估,本案中的污泥不属于危险废物,属于一般固体废物。7 月 3 日沩水河水质应急监测报告,采样时间为 7 月 2 日 15 点零 4 分,结论是较清澈,化学物质含量达到国家标准。“ 也就是第二次排放过去短短 6 个小时后,出水口的水质就已经基本恢复正常。”

此外,长沙市环境监测站对沩水河水质断面监测结论,7 月 1 日 23 点 50 分、7 月 2 日零点 27 分,取水位置分别在出水口上游 50 米和下游 1500 米,该次排放事件对沩水河短短两公里内的水域都没有形成污染,水质没有发生根本变化。宁乡环保监测站 3 日的检测报告显示,排水口水质已经恢复正常。

本案经过两个多小时的审理,将择期进行宣判。

记者搜索发现,北京市丰台区源头爱好者环境研究所作为原告,在全国各地提起了多起环境公益诉讼,如安徽、海南、杭州、镇江等地。

在此次庭审现场,面对审判员 “ 为什么会对长沙的一家企业提起公益诉讼 ”,源头爱好者的代理人回应,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支持鼓励环保组织就损害环境公共利益的行为提起公益诉讼,现实情况存在这样的情况,地方环保部门会有意无意地袒护污染企业,对他们的处分也是选择性的。

根据法律规定,环境公益诉讼即有关环境保护方面的公益性诉讼,是指由于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违法行为或不作为,使环境公共利益遭受侵害或即将遭受侵害时,法律允许其他的法人、自然人或社会团体为维护公共利益而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诉讼。

环境公益诉讼的发起者不一定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环境公益诉讼的提起者包括社会成员,如公民、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社会成员,既可以是直接的受害人,也可以是无直接利害关系的人。任何组织或个人为了维护国家、社会利益都可把侵害公共环境利益之人推上被告席。环境公益诉讼的对象既包括一般的民事主体,也包括国家行政机关。一般的民事主体,如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当其行为对环境公共利益构成损害,而环境行政控制无力或不能干预时,即可成为环境公益诉讼的对象。国家行政机关未履行法定职责,构成了对环境公共利益损害的不当行政行为,也是环境公益诉讼的对象。甚至,国家推行的一些规划计划政策也只注重了经济利益忽略了环境价值,对环境造成的危害更为严重。所以这也就成为环境公益诉讼的另一类对象。

来源:ZAKER潇湘

责任编辑:王亚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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