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法院网讯 一女子遛进被害人家中盗取钱财,得手后欲离开却被主人当场抓获。11月15日,寿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盗窃案件,以被告人张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六百元。
2018年7月25日17时许,被告人张某来到寿县炎刘镇炎刘街道,趁杨某家无人之际,溜门进入室内,盗取二楼卧室杨某钱包内的6000元现金和三楼卧室赵某钱包内的1800元现金,张某在逃走时被杨某发现并抓获。经安徽某司法鉴定所及安徽省公安厅物证鉴定中心鉴定:案发时,被告人张某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年龄在18周岁以上。同时查明:2017年1月16日,被告人张某因犯盗窃罪,被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判处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2017年10月13日因犯盗窃罪被寿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二千元。刑期自2017年6月17日起至2018年6月1日止。另查明:案发后,寿县公安局依法将扣押在案的7800元分别返还给被害人杨某6000元、赵某1800元。被告人张某经传唤到案后,对其盗窃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进入他人住宅窃取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张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张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同时对其所盗财物已被追回并返还被害人的情节,在量刑时予以综合考虑。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