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法院网讯 湖北籍四人团伙以办理银行信用卡需缴纳费用等名义诈骗一万余元获刑。近日,明光市人民法院以诈骗罪分别判处了被告人杨某甲、徐某、张某、杨某乙相应的刑罚。
法院审理查明:2018年4月份,被告人杨某甲伙同被告人徐某、张某、杨某乙合谋实施诈骗。2018年4月10日下午,杨某甲与徐某、张某乘坐杨某乙驾驶的白色“现代”轿车来到湖北省孝昌县周边乡镇的农村商业银行附近,杨某甲与徐某在车内冒充银行工作人员打电话给居住在明光市的河北省保定市居民马某,以其办理的中信银行信用卡需缴纳手续费、验资费等名义共骗取其现金11700元。之后,张某乔装掩饰后在孝昌县农村商业银行以及湖北省孝感市邮政储蓄银行的ATM机上将所骗赃款全部取出。
2018年6月30日,被告人徐某主动到湖北省孝昌县公安局花西派出所投案,并被羁押于湖北省安陆市第一看守所,同年7月4日被明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案发后,被告人杨某甲向公安机关退缴赃款2700元;被告人杨某乙、张某、徐某的亲属分别为其向公安机关退缴赃款3000元。被害人马某现已从公安机关将全部被骗现金领回。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甲、徐某、张某、杨某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通过拨打电话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共计117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案发后,被告人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甲、张某、杨某乙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均可从轻处罚。四名被告人退缴赃款,均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四名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判决被告人杨某甲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被告人杨某乙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被告人张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被告人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