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法院网讯 群众的眼睛是雪亮的,三名盗墓者经群众举报被警方抓捕获刑。近日,明光市人民法院以盗掘古墓葬罪分别判处了被告人马某甲、马某乙、李某相应的刑罚。
法院审理查明:2018年3月,被告人马某甲发现明光市潘村镇内有一处古墓,后马某甲与被告人马某乙商量后决定盗掘该古墓葬,二人商定由马某乙提供盗墓资金、马某甲组织人员具体实施盗墓活动。4月中旬,马某甲和李某以租房养黄鳝的名义租赁紧邻古墓的村民许某住宅,后马某甲联系外地工人盗掘古墓,马某甲等人安排工人在许某家厨房开挖盗洞并向古墓方向挖掘,李某负责搬运被挖出的土石,被告人马某乙先后向马某甲等人提供盗墓资金七八千元。盗掘行为持续至2018年5月初,盗洞长度将近二十米、深两米,后因盗洞内渗水严重,被告人马某甲等人被迫停止挖掘。
2018年5月8日,经群众举报,公安民警在本市潘村镇许某家即盗掘古墓葬现场将马某甲和李某等人抓获。2018年6月12日,公安民警在安徽省含山县环峰镇某酒店将被告人马某乙抓获。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马某甲、马某乙、李某共同盗掘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墓葬,情节较轻,三名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盗掘古墓葬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马某甲、马某乙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按照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李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从轻处罚。综合考虑三名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判处,被告人马某甲犯盗掘古墓葬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八千元;被告人马某乙犯盗掘古墓葬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四个月,并处罚金七千元;被告人李某犯盗掘古墓葬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五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