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西省余干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物权确认纠纷,特殊的地方在于,判决驳回了原告吴某、姜某的诉讼请求,但两原告却成为实际上的“胜诉人”。
2010年吴某、姜某夫妇以4万元的价格从其堂姐吴某某手中受让了余干县玉亭镇某村一块宅基地。由于吴某夫妇在受让该宅基地前,吴某某已经对该宅基地办理了相应的建房手续,同时又因为原、被告系堂姐弟关系,故原告在受让后未对该宅基地的权属关系进行变更。后,两原告在该宅基地上建起房屋。
2017年,该房屋因政府征地被拆除。相应的拆迁补偿款已确定,被告吴某某见补偿金额较好,即否认宅基地转让事实,妄图争夺拆迁补偿款。自此,引发纠纷。两原告向本院提起对该涉案房屋的物权确认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土地使用权转让事实存在。原告在受让该宅基地后实际占有,且在该宅基地上建起了房屋,原告应依法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故该涉案宅基地上的房屋,在拆迁前即应当归原告所有,被拆迁后,依法获得的补偿款也应当归原告所有。
但是,本案系物权确认纠纷,应以被确认的物权尚未消灭、当事人对物权的归属存在争议为前提。但涉案宅基地上的房屋,已于2017年1月18日吴某某与余干县玉亭镇政府签订拆迁协议后被拆除,房屋已灭失,相应的房屋物权也于房屋灭失时消灭。故原告提出要求确认涉案房屋归其所有,本院不予支持。但原告因该涉案房屋被拆除产生的补偿款,可依法向相关部门主张。故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吴某某利益熏心欲夺赔偿款,经对簿公堂,看似胜诉,实则败诉,更导致姐弟之间亲情难再续。而两原告看似败诉,实则胜诉。
法官寄语:由于我国对不动产实行的是登记制度,在不动产交易过程中,应当做到权属明确。否则,即便是亲兄弟,也可能因为利益,而对簿公堂,伤钱又伤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