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法院网讯 11月1日,寿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滥伐林木案件,以被告人余某某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罚金人民币伍仟元;被告人黄某某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罚金人民币伍仟元。
2016年12月份,被告人黄某某身为张李乡塘北村路西队的队长,想把生产队社员共有的位于塘北村渠边退耕还林(面积30.7亩)的意杨树木卖掉,然后将土地出租给旁边的张李乡招商引资企业,获取更多的利益。被告人黄某某明知退耕还林的林木不能采伐且办不了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仍将上述退耕还林的意杨树木以46000元价格卖给被告人余某某。被告人余某某明知在未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不能采伐林木的情况下,经黄某某同意,带人将上述林木进行了采伐。截止案发时,共采伐树木695株,未拉走出售。经林木蓄积鉴定,被采伐的林木的立木蓄积为143.34立方米。
另查明:被告人余某某、黄某某分别于2017年7月31日、2017年11月13日投案自首,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余某某、黄某某违反森林法规定,在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并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采伐张李乡塘北村渠边退耕还林的林木,折合林木的立木蓄积为143.34立方米,数量巨大,且属共同犯罪,二被告人行为构成滥伐林木罪。鉴于被告人余某某、黄某某能够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当庭自愿认罪,属自首,依法可对二被告人减轻处罚。根据本案二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