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规定: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出租屋方可出租

日期:10-26
出租人消防条例

《东莞市出租屋治安与消防安全管理条例》系列解读之二

将于12月1日开始实施的《东莞市出租屋治安与消防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对出租人、管理人的治安与消防安全责任进行了明确。

治安安全责任

租房给无身份证明的人居住将处200-500元罚款

《条例》第十四条前五项明确了出租人、管理人的治安安全责任。

其中第一项明确:“不得向未提供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证明的自然人、未提供营业执照或者其他有效证明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出租房屋。”

在我市出租屋管理实践中,存在两种特殊情形:一是存在企事业单位租赁某栋或某几栋房屋,提供给本单位职工居住;二是少数群众在遗失身份证件后有租赁房屋居住需求。针对这两种情形,《条例》进行了上述明确。市公安局有关部门表示,这意味着企事业单位只要能提供有关证明,出租人、管理人就可以出租房屋。而有住宿或者租房需求,但遗失身份证件的市民,可以到公安机关开具身份证明。

出租人、管理人如违反本项规定,公安机关将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房屋出租人将房屋出租给无身份证件的人居住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进行处罚。

出租人要督促流动人口申报居住登记

《条例》还明确,出租人、管理人未经依法许可,不得擅自经营旅馆业;要按规定要求报送信息,并确保信息真实准确;督促承租人和共同居住人中的流动人口及时向公安机关申报居住登记,承租人或者共同居住人为境外人员的,督促其办理临时住宿登记;发现承租人和共同居住人涉嫌违法行为的,及时报告公安机关,并配合查处。

市公安局有关部门表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出租人、管理人应当督促流动人口按照规定申报居住登记或者居住变更登记,而承租人和共同居住人员为境外人员的,出租人、管理人应自行或督促他们在24小时内,向居住地的公安机关办理登记。

对于出租人、管理人报送信息的内容、报送主体与期限、报送途径等将在接下来进行详细解读。

消防安全责任

符合消防安全技术标准方可出租房屋

《条例》第十四条第六至九项,规范的是出租人、管理人的消防安全责任。

其中,第七项规定:出租屋的疏散楼梯、疏散通道、疏散平台、安全出口、逃生窗口等,消防设施、消防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等应当符合消防安全技术标准要求,并且在房屋出租前进行检查及时消除消防安全隐患。

市公安局有关部门介绍,我市部分自建出租屋不符合国家消防安全标准规范要求,属于“不符合安全标准”的建筑。同时,我市也发生过多起出租屋火灾造成重大人员伤亡事故的惨痛教训。因此,对于“不符合安全标准”的出租屋,出租人、管理人必须按照出租屋消防安全技术标准,对出租屋施行消防安全改造,以达到最基本的消防安全条件,方可用于出租。

电动车在疏散通道停放或充电最高罚款500元

近年来,全国范围内电动车火灾事故时有发生。目前,出租屋电动车大多在室内停放和充电,有的甚至停放在走道、楼梯间等公共区域。一旦发生起火,锂电池燃烧猛烈,并产生大量有毒烟气,极易造成人员伤亡。对此,《条例》要求出租人、管理人“根据需要合理设置电动车集中停放及充电场所”。

同时,2017年12月29日,公安部就加强电动车停放、充电火灾防范工作发布通告,严禁在建筑内的共用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处等公共区域停放电动车或为电动车充电。参照该通告,《条例》要求出租人、管理人“根据需要合理设置电动车集中停放以及充电的场所”,保障租赁双方生命财产安全。

对于违反有关消防安全规定的,《条例》明确,如“占用、堵塞、封闭、锁闭疏散楼梯、疏散通道、疏散平台、安全出口,在疏散楼梯、疏散通道、疏散平台、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车或者为电动车充电等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和器材的”,由消防安全主管部门处警告或500元以下罚款。

而针对出租人、管理人“只租不管”的突出问题,《条例》要求出租人、管理人“对出租屋定期进行检查,及时消除治安和消防安全隐患……”。市公安局有关部门表示,定期检查的有关规定,将在后续管理中进行细化和明确。(记者 林朝丰 通讯员 管萱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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