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玻璃杯爆炸伤人案终审落判 宜家被判赔4万余元
法制晚报·看法新闻(记者 洪雪)本报曾经报道的“女子被宜家玻璃杯炸断门牙案”又有新进展,记者今日获悉,10月23日二中院做出终审裁定,维持一审法院宜家赔偿伤者王女士各项损失4万余元的判决。此前,对于一审判决,伤者王女士和宜家均不服,提起上诉,而此次二中院对于双方的上诉均予以驳回。
不服一审判决提上诉
一审中,王女士诉称,自己是宜家的会员,她购买了宜家一款名为斯黛纳(STELNA)的玻璃水杯,2017年5月20日凌晨4点左右喝凉白开时,水杯突然爆裂,致其当场昏迷,一颗门牙断掉。王女士要求宜家退还购物款3.9元,要求双倍赔偿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105万余元。
宜家则称,王女士提供的证据无法证明玻璃杯是从宜家处购买,也无法证明涉案玻璃杯是否和王女士的受伤有因果关系。宜家还称,经检测,在冷热温差200摄氏度范围内,这款玻璃杯无破裂现象。
大兴法院对于王女士主张宜家承担赔偿义务的诉讼请求不持异议。但该院同时认为,从双方提交的证据来看,无充分证据显示宜家存在明知商品存在缺陷,仍向消费者提供的情形。
最终,大兴法院一审判决宜家返还王女士购物款3.9元,赔偿王女士医疗费、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损失4万多元。
一审判决后,王女士和宜家均表示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伤者称赔偿过低 宜家称涉案玻璃杯不是宜家的
2018年10月15日下午,该上诉案在二中院开庭,在法庭上,王女士表示一审认定宜家无欺诈也与事实不符,涉案玻璃杯设计不合理导致产品存在不合理危险,未对危险作出必要的说明、警示,存在标识和设计缺陷,而宜家明知涉案产品存在质量缺陷仍然销售,构成消费欺诈,因此应当双倍赔偿。而宜家一方则表示无证据证明王女士购买的杯子是从宜家购买的,并称在网上有大量仿制宜家的杯子销售。
此外,一审判决宜家赔偿4万余元数额过低,其中法院仅支持了一万元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明显过少。
王女士称自己是从事珠宝设计制作及鉴定相关工作,此事件给自己造成了严重的心理阴影,看到碎玻璃就心悸,不能打磨雕琢类似于玻璃水晶材质的晶体宝石,对职业有相当大的影响,因此要求撤销一审判决并依法改判,支持其要求宜家赔偿各种损失105万的诉讼请求。
同样宜家也要求撤销一审判决,宜家认为王女士未提供证据证明其使用的玻璃杯系宜家销售的,且未提供证据证明受伤与宜家所销售的产品存在因果关系,因此一审法院认定宜家对王女士承担赔偿义务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宜家表示,王女士使用的玻璃杯不是宜家销售的,“在网上有大量仿制宜家的杯子销售”。代理人说。
终审判决:驳回双方上诉
二中院经审理后认为,该案双方争议焦点有三,一是宜家公司应否承担赔偿责任,二是王女士要求宜家双倍赔偿的请求是否成立,三是一审判决确定的赔偿金额是否适当。法院对三个焦点一一回应。
焦点一:认定宜家应当赔偿责任
本案中,关于伤害发生情况,虽无直接证据证明损害发生过程,但王女士在就医时的病情陈述、相关病历记载的伤情、王女士向宜家公司及有关部门投诉反映的情况,以及在诉讼过程中的陈述能够形成稳定印证,且根据王女士会员消费记录,其确曾在一家购买斯黛娜玻璃杯,本案损害事件发生后,宜家公司官方微博对此次伤害事件亦有回应,故王女士在诉讼中主张其在使用自宜家购买的玻璃杯时发生爆炸致身体受伤具有高度可能性。认为王女士要求宜家予以赔偿的诉求成立并无不当,宜家所提的上诉意见法院不予采纳。
焦点二:宜家不存在欺诈
法院认为惩罚性赔偿的适用应当满足三个条件,一是明知产品存在缺陷,二是仍然生产或者销售,三是造成他人生命健康损害。综合现有在案证据,尚无充分证据证明宜家在销售涉案杯子时具有明知、欺诈或者恶意的主观状态,因此王女士要求双倍赔偿的请求,法院难以支持。
焦点三:赔偿金额合理
法院认为一审判决中,对于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和精神损害抚慰金数额并无明显不当,因此王女士的上诉意见,依据不足,法院不予采信。
综上,法院认为,王女士和宜家公司的上诉请求均不能成立。均予以驳回,维持原判。
责任编辑:张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