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 及时保护妇女和儿童权益

日期:10-23
人身法院家庭暴力

近日,江津法院受理了一起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在立案审查后,及时发出了人身安全保护令,有效保护了妇女儿童合法权益。

苏某与袁某于2008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女袁小某。共同生活期间,苏某与袁某常因琐事发生纠纷,袁某不仅对苏某实施殴打、谩骂、威胁等家庭暴力,还对年幼的袁小某实施了持刀威胁、恐吓等行为。2018年9月21日,苏某与袁某再次发生纠纷,袁某对苏某进行了殴打。经报警后,民警将袁某带至派出所进行了法制教育和劝导,并警告其不得有过激行为,苏某则自行前往医院检查治疗。2018年10月11日,苏某向江津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并另行申请了人身安全保护令。

法院审理查明,袁某在处理家庭纠纷时,对苏某和袁小某确有实施家庭暴力的事实。鉴于苏某已起诉离婚,结合袁某的脾性和以往行为,为了苏某和袁小某的安全,法院当即向苏某和袁小某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禁止袁某对苏某和袁小某实施殴打、威胁等家庭暴力或进行骚扰;禁止袁某与袁小某进行接触;责令袁某迁出与苏某、袁小某共同居住的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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