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了一起诈骗案,以诈骗罪判处陈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2017年11月12日,被告人邹某在某网上看到被害人刘某发布了一条出租奥迪车广告信息,便主动与刘某联系,并谎称其是汽车租赁公司,需要租赁刘某的汽车使用,双方签订了一份承包合作经营协议书。后邹某租用刘某驾驶的车辆十天,租金及刘某垫付的费用开支共计8000元,邹某虽然口头承诺让“公司财务”向刘某支付1万元,但其根本不打算归还。邹某为取得刘某的信任,在刘某面前吹虚其家庭经济实力雄厚,且经常在微信朋友圈炫富。此后,邹某以急需用钱为由,向刘某借钱。2018年1月初,邹某建议刘某以其名下的奥迪车辆到投资公司办理抵押贷款的业务,贷款5万元现金,除去利息,实际到手4.6万元,邹某以小孩上学需要钱为由骗得刘某6000元。后邹某又以帮刘某赎车为由,骗得刘某3.6万元,但邹某根本没有拿钱去赎车,而是用于其个人消费。同年2月27日,邹某又联系了另一家借贷公司,将刘某的奥迪车转押至该投资公司,贷款11.5万元。期间邹某以小孩上学、缴电费、请人吃饭、走关系、抵押房屋费用、给银行盖章等各种名义向刘某骗钱。截止案发,邹某以各种名义骗得刘某现金人民币共计73852元,均用于其个人消费,无力归还。
2018年5月30日,被告人邹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邹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73852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其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其亲属自愿代其退赔赃款,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据此,法院遂作出如上判决。